【风险提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建设施工和房地产经营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日期:2025-10-20 15:25 来源:尤溪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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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公司不要出借资质

  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条件,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出借资质可能面对如下法律风险:

  (1)可能会与借用人一起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对借用人所欠材料款、机械设备款、对外融资借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能会与借用人一起被发包人起诉,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现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损害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一旦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被采取执行措施,会严重影响企业征信,导致日后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受限。

  2.建筑企业不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包工程后,基于发包人对其施工能力的信赖,应当亲力亲为完成施工。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不仅辜负了发包人的信赖,还丧失了对工程的控制。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主体层层抽取利润,导致最终施工人为了获取利润只能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危害公共安全,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时,转包工程的企业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款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标的大、施工周期长,计价方式复杂。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定要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还要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以及优惠让利的幅度,如果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引发诉讼,法院可能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规范确定工程价款,超出企业预算的数额,造成亏损。

  4.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务必选择符合投资目的合作模式

  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庞大的投资经营体系,可采取合同制模式,也可采用公司制模式。采用合同制模式权利义务内容清晰、收回投资快捷便利,但是对项目控制能力差;采用公司制模式便于对资金、土地、经营的控制管理,但是分配利润、收回投资须按公司法的特殊程序处理。所以,如果贵公司预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定要充分了解不同合作方式的优劣,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作模式。

  5.房地产企业应当注意防范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引发集团诉讼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尽量开展五证齐全、可控可期的现房销售,如果进行房屋预售,应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施工、验收、交付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争取按期交房,避免业主集体起诉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时交房的,要依法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避免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企业既要公平合理地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又要诚信履行按期交房、办证等合同义务,以避免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引发集团诉讼,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危及企业生存。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可以判令开发商按照当地租金、或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承担违约金。

  6.房地产企业不要“一房两卖”

  房地产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严禁发生“一房两卖”的情形,不仅会承担高额的“一加一赔偿”的惩罚性违约金,还会有损房地产企业的声誉。

  如果购房人存在违约情形,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购房人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一定要在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再将房屋另行销售,防止纠纷发生。

  7.租赁商铺应当充分考察租赁市场、了解租赁物现状

  城市商铺租金价格不断走高,企业运营需要租赁商铺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充分考察市场行情,避免盲目投资扩大规模导致租赁费巨额损失。

  租赁商铺时,应当全面了解租赁物现状,选择产权明晰、消防验收合格、符合使用目的的商铺,才能安全放心地开展经营,保障投资生意的目的顺利实现。

  8.继续租赁合同履行导致严重损失时应依法提出终止合同

  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如果贵企业因客观情况不能再继续租赁,或者继续租赁费用过高,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将遭受严重损失,导致租赁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贵企业应当主动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解除合同。如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形成僵局,不能任由损失扩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履行,同时公平合理地适当赔偿出租人损失。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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