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执行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1.依法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贵企业在提起诉讼后,如果存在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贵企业其他损害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贵企业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如果法院责令贵企业提供担保,贵企业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申请的风险。
贵企业在起诉前,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及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是,贵企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进行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保事项。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贵企业一定要注意关注保全期限何时届满。如果贵企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请务必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
2.申请执行应及时并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贵企业的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请务必在有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贵企业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有可能面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果不能准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民法院通过必要手段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则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内容可能因商业风险原因无法实现。
3.正确把握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对依法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贵企业向银行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可能会申请办理公证。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贷款合同,如企业逾期还贷,银行可以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银行有未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全部或部分借款已经实际清偿、公证事项存在违法事由、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等情形,贵企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
4.自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贵企业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主动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否则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如果贵企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将会对贵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能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还可能对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或惩戒措施错误应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纠正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和冻结,严格区分企业与股东个人的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财产采取措施。如果贵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如果贵企业或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认为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撤销但未及时采取撤销措施,或错误被限制消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解除。
6.客观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但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除了法院的执行质量及效率等因素外,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属于“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如果贵企业是债权人,请客观理性地认识 “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请贵企业对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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