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尤溪县2022年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尤农〔2022〕31号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尤溪县2022年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成果,推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决定开展2022年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现将《尤溪县2022年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5日
尤溪县2022年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菌农残超标问题治理,规范食用菌生产用药,保障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围绕食用菌禁限用农药、常规农药超标问题,加大在食用菌生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的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用菌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强化检打联动,切实解决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药超标问题,推动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银耳、绣球菌、香菇、秀珍菇、木耳、竹荪、大球盖菇等。
(二)重点问题:毒死蜱、对硫磷、硫丹、多菌灵、腐霉利等禁限用药检出与常规农药超标,以及矮壮素、二氧化硫检出问题。
(三)重点区域:12个食用菌主产乡镇(城关、梅仙、联合、西滨、洋中、汤川、溪尾、中仙、台溪、坂面、新阳、西城)。
(四)重点对象:食用菌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清当地情况。各乡镇要组织做好调查,全面摸清重点整治品种生产主体(含种植大户)的生产规模、产量、常发病虫害、用药习惯、产品上市时间等情况,建立重点品种名录库。推进食用菌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每个网格明确专人负责。
牵头单位:县食用菌站
责任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植保植检站,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二)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各乡镇要强化对生产者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有效提升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加强食用菌生产标准宣传,引导生产者按标生产;指导生产者建立食用菌生产农药使用规范制度;加强登记在食用菌生产中可使用的农药的科学、安全用药指导和培训;指导生产者加强对原辅材料检测,做好源头管控;结合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编印的《食用菌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等宣传资料,加大食用菌生产安全用药宣传力度。
牵头单位:县食用菌站
责任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科教股、植保植检站,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三)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各乡镇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牵头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食用菌站、植保植检站、农产品检测中心,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四)加大检打联动力度。各乡镇要将食用菌纳入当地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对银耳、绣球菌、香菇、秀珍菇、木耳、竹荪、大球盖菇等重点品种开展全覆盖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并严格督查督办。对于巡查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核实,达到立案条件要迅速立案查处,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五)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根据当地实际,落实并优化《食用菌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推广粘板、杀虫灯等绿色防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建设防虫网等隔离带;大力推广草腐菌现代隧道发酵料栽培;加强生产环境卫生整治,提高绿色安全生产水平。
牵头单位:县食用菌站
责任单位:县植保植检站,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六)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各乡镇要落实设施农业补贴政策,结合食用菌政策性保险,鼓励生产者建设现代钢架大棚,科学配置绿色防控设备,加快淘汰香菇、秀珍菇、木耳等简易竹木、草帘大棚栽培;加强中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栽培。
牵头单位:县食用菌站
责任单位:县植保植检站,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七)严格赋码出证制度。强化食用菌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督促生产者切实做到食用菌产品上市时必须批批赋码出证,凭证销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落实情况与食用菌项目申报、品牌推选、产品认证、农业展会参展等挂钩,推动赋码出证食用菌产品产销对接、专柜销售,充分调动食用菌生产者赋码出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牵头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食用菌站、绿办,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3-4月中旬)。各乡镇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食用菌生产和初加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原辅材料进货渠道和质量,以及产前、产中、产后初加工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使用禁限用的农药、超范围用药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保鲜剂等情况,并填报调查表(详见附件1),于4月15日前报县食用菌站。
(二)整治阶段(4月下旬—11月下旬)。各乡镇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省厅、市局于第三、四季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调研。
(三)总结阶段(12月上旬)。对食用菌产品农残超标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的食用菌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把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同部署、同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要加强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定期组织专题研究与部署,形成监管合力。整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形成合作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信息保送。各乡镇负责专项整治进度统计月报工作,月报表(详见附件2)于每月15日前与“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报表同步上报。分阶段性做好总结,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半年、全年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同时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和县食用菌站。各乡镇要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积极挖掘、宣传一批在食用菌质量安全管控、质量追溯、诚信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先进典型。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联系人:吴厚赏,联系电话:6321910,邮箱:yxnyjg@163.com
食用菌站联系人:彭传尧,联系电话:6328890,邮箱:yxsyjz@163.com
附件:1.尤溪县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尤溪县食用菌生产主体名录库
3.2022年 月尤溪县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
4.福建省食用菌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附件1
尤溪县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根据《福建省2022年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用菌农残超标问题治理,推动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成立尤溪县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郑治理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邱华武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天斌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吴厚赏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彭传尧 食用菌技术推广站站长
朱振柳 人事科技教育股股长
卓斌玲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任
罗朝荣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
李廷玉 植保植检站站长
陈 飞 绿色食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下设整治专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和食用菌站,负责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彭传尧、吴厚赏兼任,成员为朱振柳、卓斌玲、罗朝荣、李廷玉、陈飞。
附件2
尤溪县食用菌生产主体名录库
乡镇 |
生产基地名称(含种植大户)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食用菌品种 |
年产量(吨) |
主要病虫害 |
使用的农药、添加剂、保鲜剂名称 |
上市 时间 |
原辅料进货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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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 |
产中 |
产后初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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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2年 月尤溪县食用菌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
乡镇:
重点产品 |
重点监管主体数量(个) |
实施绿色生产(吨) |
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
开展快速检测情况 |
开展风险监测定量检测情况 |
开展监督抽查(抽检)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数(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吨) |
涉及金额(万元)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印发合理用药明白纸(张) |
指导培训 (场次) |
指导培训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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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 家次) |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个) |
禁限用农药样品数(批次) |
禁限用农药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常规农药样品数(批次) |
常规农药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
附件4
福建省食用菌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食用菌是我省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产量、产值位居全国前列,是我省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一些菇农原料把控不够严,缺乏科学用药、规范用药常识,抽检产品存在毒死蜱、对硫磷、硫丹、多菌灵、腐霉利等农药残留风险隐患,在银耳、猴头菇、木耳、茶树菇、秀珍菇等品种上偶有检出。为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及未批准使用的农药
(一)不得使用的农药种类
1.禁止在食用菌上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狄氏剂、艾氏剂、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敌枯双、汞制剂、砷类、铅类、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溴甲烷、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磷化铝、氯化苦、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
2.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除登记在食用菌生产中可以使用的农药以外的其它农药(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当前食用菌生产上登记农药有20个(含复配剂)产品,有效成分12个。登记用于食用菌上的杀虫剂有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用于菇房上的杀菌剂有二氯异氰尿酸钠、腐霉利、百菌清;用于双孢菇(蘑菇)上的杀虫剂有吡丙醚,杀菌剂有噻霉酮、咪鲜胺锰盐、噻菌灵;用于平菇上的杀菌剂有二氯异氰尿酸钠、春雷霉素、百菌清,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赤霉酸和三十烷醇;用于金针菇上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赤霉酸;应按农药登记信息动态调整)。
(二)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规使用未经批准农药的后果。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防止误用违禁农药
生产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生产原辅材料、消毒药剂、杀菌杀虫剂。不购买和使用禁用、未批准使用的农药以及假、劣农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农药。有条件的生产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生产者在采购生产原辅材料、消毒药剂、杀菌杀虫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生产过程要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禁用农药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生产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登记农药
(一)科学合理用药
严格遵守农药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禁用、未经批准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方式等相关要求用药,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针对食用菌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科学合理使用消毒药剂和杀虫杀菌剂。子实体生长阶段禁止使用农药。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农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产品批号、生产厂家、使用时间(阶段)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
(二)符合限量原则
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农药残留量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标准要求,保障上市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食用菌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用、未经批准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应开尽开,批批开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质量安全技术防控措施
(一)原料把控应严格
食用菌生产使用的主料、辅料应无虫、无螨、无霉变、无腐烂,不应使用来源于污染农田或污灌区农田的原料。为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可依托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开展速测,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开展自检或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证明,严防原辅材料农药残留超标及有毒、非法添加物质混入。原辅料贮存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麸皮、玉米粉、棉籽壳等原料发生霉变或滋生虫螨。对木屑等原料需要堆制处理的,应按照生产实际对原料进行合理区域处置。
(二)环境卫生常态抓
食用菌生产栽培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NY/T 2375)的要求。应根据场地特点和生产要求合理布局,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生活区应严格分开,做到人流和物流分离、有菌区与无菌区隔离。应强化环境卫生意识,建立各生产区域常态化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菌种室、缓冲间、冷却间、待接种间、接种室等应定期消毒,养菌房、出菇房(棚)应及时卫生清洁、灭虫消毒,确保厂(场)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减少病虫源。
(三)良种选用提抗性
菌种生产按照《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528)要求规范操作,菌种质量应符合《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NY/T 1742)的要求,菌种选用种性纯正、菌龄适宜、菌丝健壮、无病虫的优质菌种。菌种采购应向有资质的供种单位购买,并索证索票妥善保存。
(四)绿色措施防虫害
应将物理阻隔技术防控病虫害理念融入菇房(棚)设计。菇房(棚)门入口处应设适宜的缓冲通道;培养室、菇房(棚)及门窗均需安装防虫网等设施,防虫网规格大小宜选用40~60目密度,门窗应方便开闭;菇房(棚)应安装排气扇或正压风机,以便有效阻隔成虫进入房(棚)。
采用诱虫灯、防虫网、粘虫板和清水浸杀等多项物理方法防控菇蚊、菇蝇等虫害。黄色粘虫板设置,放置高度距离菌筒或菇床为10~30厘米,设置密度为每1.5~3米间隔一块(害虫发生期,根据虫口密度的变化不断调整粘虫板的设置数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及时更换。诱虫灯悬挂,培养室每间悬挂数量1~2盏,每5~10天定期开灯,每次开灯8~12小时;出菇房悬挂数量可适当增加,白天可长时间开启,夜间关灯。清水浸杀,针对茶树菇等品种生产特点,采用清水浸杀法可以有效杀死菇蚊菇蝇虫蛆。在第一潮菇结束后,向菌袋注入洁净的清水,以水位高于培养料表面2~3厘米为宜,浸泡24~48小时后倒掉清水。
(五)全程把控防污染
一是根据栽培种类的生物学特性,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季节。二是按照栽培种类选用适宜基质配方,并控制适宜含水量。三是严格按灭菌程序与时间做到彻底灭菌。发酵料栽培的,应将培养料发酵彻底。四是灭菌后的菌包应严格按冷却程序进行冷却,预冷车间使用前须严格消毒,防止菌包在冷却过程中倒吸引发杂菌污染。五是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接种,接种前,接种室、操作台、接种机、接种枪等器具需要严格消毒灭菌,接种人员进入接种室换穿的衣物要严格消毒,防止接种过程污染。接种量适宜,不宜过少。接种室无温控条件的应尽量避开阴雨天气和高温时段进行接种。六是适温培养,发菌期管理可参照《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NY/T 2375)的要求进行。七是出菇管理期间,应根据所栽培种类的食用菌对温、光、水、气等环境因子的要求进行科学的管理,创造适宜的生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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