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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