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日期:2016-09-15 08:26 来源:尤溪县国土局
| | |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