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及时完整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现将《尤溪县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尤溪县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送交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对公众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要求,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
第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整地向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
第五条 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在县档案馆一层。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送交单位在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中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保质保量认真完成。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送交范围,送交单位制发应主动公开的,与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市民知晓的非保密性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其他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等。信息公开送交的范围有: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送交。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送交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县政府及其部门重点送交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重点送交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送交时间。各送交单位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属于送交范围的有关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和电子文本送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和县档案馆。并同时送交信息公开审查表一份(复制件加盖公章)。送交的公开信息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用原件复印件替代(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 送交要求。所有送交文件应由送交单位按送交文件范围,内容要求,负责审查把关、县政府文件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查,批准送交。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送交。乡镇按上述要求办理。若送交的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送交信息不及时而造成利用者投诉、举报等,均由送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档案馆。
第十二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送交单位必须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见附件3)一式两分,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单位送交文件时、应编制“送交文件交接目录”,由送交单位与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和县档案馆分别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和县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尤溪县档案馆应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尤溪县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部门、单位(第一批)名单
政府工作部门:尤溪县政府办公室、尤溪县发展改革局、尤溪县经济贸易局、尤溪县教育局、尤溪县公安局、尤溪县监察局、尤溪县民政局、尤溪县司法局、尤溪县财政局、尤溪县人事局、尤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尤溪县国土资源局、尤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尤溪县交通局、尤溪县水利局、尤溪县农业局、尤溪县林业局、尤溪县卫生局、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尤溪县审计局、尤溪县环境保护局、尤溪县科学技术局、尤溪县文化体育局、尤溪县外经贸局、尤溪县移民局、尤溪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尤溪县统计局、尤溪县物价局、尤溪县旅游事业局、尤溪县城监大队、尤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尤溪县地方编纂委员会、尤溪县畜牧水产局、尤溪县粮食局、尤溪县供销社、尤溪县林权办、尤溪县安监局、尤溪县农机服务中心、尤溪县编办、尤溪县信访局、尤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尤溪县档案局
乡镇人民政府:尤溪县城关镇政府、尤溪县梅仙镇政府、尤溪县联合乡政府、尤溪县西滨镇政府、尤溪县尤溪口镇政府、尤溪县洋中镇政府、尤溪县溪尾乡政府、尤溪县汤川乡政府、尤溪县中仙乡政府、尤溪县台溪乡政府、尤溪县坂面乡政府、尤溪县西城镇政府、尤溪县新阳镇政府、尤溪县管前镇政府、尤溪县八字桥乡政府
驻尤机构:尤溪县国税局、尤溪县地税局、尤溪县气象局、尤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尤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尤溪县工商局、尤溪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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