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7 17:26 |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六)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评议结果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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