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1111-0100-2023-00003 | 文号 | 尤财农指〔2023〕2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 |||||||||
标题 |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尤溪县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11-0100-2023-00003 | ||
文号 | 尤财农指〔2023〕2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 ||
标题 |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尤溪县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财政所、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7号)文件精神,经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90万元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件)。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内容
各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各乡镇、村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工资发放不低于5000元)补助5000元。
(二)支持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支持2个村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每村50万元。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每个村实施的具体项目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确保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乡镇要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项目村应及时填报补助申请表,由各有关乡镇审核后于2023年1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本乡镇项目实施进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建设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对项目乡镇进行组织抽查复核。相关乡镇应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将本乡镇资金安排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将年度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成效向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强化资金管理
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乡镇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平台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做法绩效跟踪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财政监管编码:CZJG001001001)
附件:1.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5日
各乡镇财政所、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7号)文件精神,经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90万元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件)。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内容
各乡镇应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各乡镇、村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工资发放不低于5000元)补助5000元。
(二)支持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支持2个村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每村50万元。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每个村实施的具体项目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确保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乡镇要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项目村应及时填报补助申请表,由各有关乡镇审核后于2023年1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本乡镇项目实施进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建设成效、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对项目乡镇进行组织抽查复核。相关乡镇应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将本乡镇资金安排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将年度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成效向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强化资金管理
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乡镇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平台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做法绩效跟踪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财政监管编码:CZJG001001001)
附件:1.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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