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203-0100-2025-00016
  • 备注/文号: 尤市场监管〔2025〕1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0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尤市场监管〔2025〕19号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6-10 16:14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1号)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执法业务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政务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各执法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中涉及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谁公示谁审查”的原则,各执法业务部门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核。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执法业务部门应当主动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各执法业务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由原先公开的执法业务部门报分管该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试行办法><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尤市场监管〔202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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