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203-0100-2025-00015
  • 备注/文号: 尤市场监管〔2025〕18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0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尤市场监管〔2025〕18号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6-10 16:07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本局名义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宜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一般由法制机构实施;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由其他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施,但行政执法承办人员不得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审核人员。 

  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相关专家、执法业务骨干等协同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审核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向审核机构提出异议。审核机构调查后,认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另行指定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方式为主。必要时,审核人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条 拟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经过依法核查、调查、听证等程序结束之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承办机构采纳听证意见的,可不再送法制审核。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无法事前报送法制审核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和决定书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四)相关执法依据; 

  (五)经过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相关论证意见。 

  第八条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需执法承办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裁量不合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经法制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执法承办机构、审核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编制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根据法律的更新、实际情况的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法制审核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由执法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材料依相应规定归档入卷,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试行办法><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尤市场监管〔202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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