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203-01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 尤市场监管〔2025〕17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0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尤市场监管〔2025〕17号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6-10 16:01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1号)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业务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在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各执法业务部门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裁决;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七)行政检查;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执法业务部门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各执法业务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办手续的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各执法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检定、检疫、评审)的,制作鉴定(检验、检测、检定、检疫、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行政检查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 

  第九条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当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各执法业务部门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单、财物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并可以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各执法业务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也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执法业务部门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各执法业务部门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执法业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等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介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伪造、删改、销毁等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所适用本办法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试行办法><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尤市场监管〔202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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