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902-01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 尤梅政综〔2025〕3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06
各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纪委监委和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巩固拓展“点题整治”成果,经研究,制定《梅仙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仙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梅仙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闽委办发〔2015〕49号)、《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尤政办规〔2024〕7号)、《尤溪县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尤委农办〔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遵循“村级自愿、三权(资产、资金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审核把关、代理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账簿票据、统一审核把关、统一记账核算、统一会计报表、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成立梅仙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
第七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指导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四)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相关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网络应用,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七)指导开展审计监督,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审计任务。
第八条 镇审计工作小组职责:
(一)强化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审计,做好上级、本级部门安排的审计工作;
(二)加强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国家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
(三)加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编制审计报告,做好审计相关资料的汇总和归档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六)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镇会计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帮助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预决算方案,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负责做好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事项;
(二)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并保守财务秘密。对集体资金支取和日常开支的票据进行审核把关,每月核对存款余额;
(三)对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中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扫描,录入银农直联管理系统;
(四)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出租、发包、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及台账;
(六)统一提供村集体财务公开表,及时督促做好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经营状况等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十条 村报账员职责:
(一)协调村级财务报账工作,办理各类资金结算业务。
(二)登记村财务手工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村级收款票据、支票、原始凭证等财务收支票据
(四)办理报账工作,每月报账据实、及时,不得坐收坐支。
(五)做好本村财务公开等工作。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等基础台账。
第十一条 村监会职责:
(一)参与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监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
(二)及时审核监督农村集体资金原始票据,督促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问题协助镇“三资”办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委、村经济合作社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镇“三资”办。
第三章 集体资金、现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村及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委托代理范围,结算资金包括本村的全部收入和各类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包括各村的上级拨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承包上交款项以及集体企业上交利润的收入与使用。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农村集体资金进出做到结算安全、全程留痕。非现金结算管理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不论收支金额大小,应采取银行转账、实时缴存或村务卡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取消备用金。
第十四条 收入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单位捐赠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或与村干部个人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款项,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由村报账员当天缴存本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无法缴存的,应在次工作日缴存。
第十五条 支出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办公费、会务费等零星非生产性开支,统一使用村务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统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按“谁经办、转账结算给谁”的办法执行,涉及村干部报酬补贴、农户补偿款等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转账至收款人(经办人)个人银行卡。村集体在开户银行预留银行印鉴必须为财务主管印章,财务主管的印章以及开通网银的主管“Ukey”必须由代理会计负责保管。村级现金必须全部缴存银行,会计现金科目余额全部调整为零,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科目。
第十六条 村集体货币资金采用专户管理,有且只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需开设一般账户,需由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
第十七条 村集体拟报支的原始凭证,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经村报账员、财务审核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在小微平台公示公开3日,公示无异议的支出凭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盖章后,报村级代理会计和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本期支出票据,由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加盖“已在小微平台公示3日”印章后给予付款和入账处理。
第四章 村级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签订合同,镇经管站要根据上级的合同管理按规定严格把关,所有合同都要纳入合同管理到镇经管站编号备案,并预留一份中心存档。未经镇经管站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发生财务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时要经村党组织、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策的事项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签订各种合同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条款要认真研究,使之可行、可信、合理、合法。
第二十一条 合同资金支付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否则经管站有权拒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物资等集体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村集体的资产对外承包、租赁、转让的要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数额较大,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要通过评估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的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经营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合同文本由镇村两级存档保管,不得随意出借。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发包、租赁、转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发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发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镇、村两级档案室,镇级做到一村一柜,村级做到一村一室,有专人负责管理,村级账簿由镇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五年,五年后移交尤墩村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及其他账务应在每季度过账后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各种合同、台账、资源登记簿、集体成员各种名册、会议记录、影像等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资料,参照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分类整理立卷,造册归档。
第三十三条 档案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经村集体和镇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随意销毁。对符合规定可销毁的档案,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编制销毁清册,报镇“三资”办复核,由村财务负责人、村助理会计、村监会主任、镇“三资”办代表清点核对后进行销毁,销毁清册由监销人签字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村“三资”档案保存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销毁:
(一)未经审计查证的或正在审计过程中的;
(二)债权债务未了结的原始凭证;
(三)财务方面有群众来信、来访未予查清结案的;
(四)审计证实的财务问题未解决的;
(五)有其他财务异议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档案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
第八章 违反“三资”管理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尤政办规〔2024〕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梅仙镇“三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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