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20-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 尤退役军人〔2024〕1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退役军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28
局机关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等规定,我局对《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2.《民政部、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2号)第六条;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2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3 |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困难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4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丧葬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5 |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供养待遇、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6 |
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的困难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7 |
发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8 |
发放退役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9 |
发放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10 |
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第一项第三款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11 |
发放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残疾金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丧葬补助费 |
1.《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国发〔1981〕39号)第十二条;2.《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1982年1月,国发〔1982〕1号)第八条;3.《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发〔2019〕19号)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2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费 |
||||||
13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
14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丧葬、抚恤费 |
||||||
15 |
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
《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24号)第三章第五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6 |
发放参军入伍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87号)第五项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7 |
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 |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8 |
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奖励金 |
《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9 |
发放待安置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7号)第七十五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20 |
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
1.《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21 |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发放和管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22 |
发放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
行政给付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调整 |
|
23 |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的残疾等级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六十一条;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2019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行政确认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确认追责情形 |
调整 |
|
24 |
参战退役人员认定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民优﹝2007﹞292号) |
行政确认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确认追责情形 |
||
25 |
部分烈士(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行政确认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确认追责情形 |
||
26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行政确认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确认追责情形 |
||
27 |
非现役军人烈士资格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四条;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 |
行政确认 |
优抚安置股 |
参照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28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调整 |
|
29 |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五十八条;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调整 |
|
3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7号)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调整 |
|
31 |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8号)第八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调整 |
|
32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33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8号)第十一条;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九条;3.《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条;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条 |
行政奖励 |
优抚安置股 |
行政奖励追责情形 |
调整 |
|
3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身份鉴定、材料审核 |
1.《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调整 |
|
35 |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的审核转报 |
《中央联席会议复员退伍部队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参试”退役人员执行现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36 |
驻尤溪县部队干部待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资格审核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明政文〔1999〕220号)第九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驻尤部队直接与财政局发生关系 |
|
37 |
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第六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第三条 |
||||||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令135号) |
||||||
38 |
对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参照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调整 |
|
39 |
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40 |
光荣牌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第五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41 |
烈士评定材料的申报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42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公室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43 |
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年第34号,2019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公共服务 |
优抚安置股 |
公共服务追责情形 |
||
44 |
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8号);3.《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5.《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6.《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 (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7.《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8.《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发〔2019〕19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45 |
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46 |
指导、协调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47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48 |
指导移交地方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并监督各项待遇的落实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49 |
协助、指导军供站做好全县军供保障工作,为过往部队提供军供保障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0 |
指导和监督各类优抚政策的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24年第788号)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年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 4.《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01号,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 5.《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6.《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2019年12月修订) 7.《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 (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9.《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发〔2019〕19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调整 |
|
51 |
承办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调整 |
||
52 |
指导优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优抚安置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调整 |
||
53 |
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政策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4 |
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双拥政策、规定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5 |
组织协调全县性双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6 |
协调开展双拥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7 |
承担县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8 |
提出烈士公祭建议和方案 |
1.《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3月民政部令第52号,2022年9月修订)第四条;2.《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59 |
走访慰问抚恤优待对象 |
1.《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发〔2019〕19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