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8-01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 尤农〔2024〕3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15
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和《尤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及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尤农〔2020〕18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一)申报条件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当向粮油类合作社、农业服务类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领办的合作社倾斜,优先扶持辐射带动面广、带动小农户发展对促进农户增收作用明显,尤其是参与精准扶贫的专业合作社。具体标准如下:
1.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2.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核实,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失信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3.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4.合作社成员至少5人以上,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5.合作社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5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6.农民合作社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处理,设置会计账簿,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会计核算规范。
7.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万元以上。
8.合作社联合社主要申报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市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二)申报材料
1.2024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5.合作社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6.2023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8.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9.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定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10.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需提供成员社获评市级以上示范社文件、办公场所图片等材料;
11.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基地等图片资料等;
12.乡镇推荐函;
13.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4.所有材料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一)评选条件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当向粮油类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及倾斜精准扶贫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具体标准如下:
1.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场评定范围。
2.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核实,家庭农场及其法人代表失信的,不得纳入示范场评定范围。
3.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4.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5.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流转期限应当在3年以上,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和鉴证,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名称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生产经营满1年。
6.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我县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的应符合《尤溪县养殖水域规划》要求,承包和流转的养殖水面5年以上;特种养殖的应持有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养殖证件。
7.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原则上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要求见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附件1)。
8.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9.年经营总收入达20万元以上(其中家庭林场年均经营总收入达15万元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其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10.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二)申报材料
1.2024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及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信用报告或家庭农场主个人信用报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
7.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8.家庭农场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9.家庭农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结果;
10.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的结果;
1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2.家庭农场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照片,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乡镇推荐函;
14.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5.所有材料应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三、有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文件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各乡镇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推荐上报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逾期视同放弃。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乡镇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示范标准的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附件: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2024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2024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4.尤溪县2024年各乡镇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示范单位指导性任务数分解表
5.尤溪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业务指导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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