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18-01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 尤农〔2024〕25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28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规范村(居)票据公示程序的通知
尤农〔2024〕25号
来源: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3-28 17:04

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尤溪县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工作提示》和《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票据公示的通知》(尤农〔2024〕9号)的要求,现将程序调整如下: 

  村集体拟报支的原始凭证,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经村报账员、财务审核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批,在小微平台公示公开3日,公示无异议的支出凭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盖章后,报村级代理会计和乡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本期支出票据,由乡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加盖“已在小微平台公示3日”印章后给予付款和入账处理。 

  本规定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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