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8-0100-2023-00031
- 备注/文号: 尤农〔2023〕15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14
各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做好宣传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好中选优,推荐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22日,逾期视同放弃。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营主体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为确保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我县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业务指导组:组长:林宜连(县农业农村局)、成员:陈永青(县财政局)、张河长(县林业局)、罗妃(县农业农村局)、蔡桂妹(县农业农村局)、黄佑刚(县农业农村局)、黄志祥(县农业农村局)、陈晓(县农业农村局)、余梅花(城关镇)、罗辉宁(梅仙镇)、周友兰(联合镇)、甘哲全(西滨镇)、陈由甫(洋中镇)、陈金燕(汤川乡)、纪孝豪(溪尾乡)、罗辉(中仙镇)、肖得尚(台溪乡)、叶洪妹(坂面镇)、于宗瑛(新阳镇)、徐文兰(管前镇)、肖素花(八字桥乡)、陈绍镇(西城镇)、张微微(尤溪口镇)。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工作的通知
(闽农综〔2023〕148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农综〔2022〕3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闽农规〔2020〕1号)(下称《评定及监测办法》)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评定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县级农业农村局汇总。
2.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没有成立联席会议的须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将按行业进行分类后的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征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意见。
5.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结合是否符合行业政策,有无存在经营违法、环保违法、失信等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省农业农村厅将专家评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会议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联合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三、申报名额分配
2023年各地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名额分配如下:
|
设区市 |
申报数量(个) |
其中: |
||
|
农业(含农机、海洋渔业) |
林业 |
供销 |
||
|
福州市 |
9 |
6 |
1 |
2 |
|
厦门市 |
3 |
3 |
0 |
0 |
|
莆田市 |
4 |
4 |
0 |
0 |
|
三明市 |
29 |
22 |
7 |
0 |
|
泉州市 |
30 |
22 |
5 |
3 |
|
漳州市 |
10 |
6 |
0 |
4 |
|
南平市 |
30 |
20 |
4 |
6 |
|
宁德市 |
29 |
24 |
2 |
3 |
|
龙岩市 |
30 |
19 |
5 |
6 |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1 |
1 |
0 |
0 |
|
合计 |
175 |
127 |
24 |
24 |
各设区市分配到县(市、区)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林业、
渔业类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无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的说明函);
(6)征信报告;
(7)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8)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复印件),联合社需提供成员合作社的省级示范社文件(复印件);
(9)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复印件);
(10)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农业类合作社一式3份(县级农业农村局1份、设区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非农业类合作社4份(县级农业农村局1份、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份、设区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抓紧抓好本地区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称号,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地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六、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郑 佳; 电话:0591-87856097;
电子信箱: fjnynjc@163.com
附件:1.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格式)
2.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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