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4-01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 尤自然资〔2023〕123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尤政规〔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了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创新,加快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成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小组,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组 长:卓祖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池哲胜 县林业局局长
副 组 长:郑亨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陈友荣 县林业局总工程师
李尔蔚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成 员:杨舒斌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股股长
王元福 县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王 昂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股股长
黄元炷 县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解服务中心主任
吴擢城 县林权服务中心主任
刘万震 县林业局政策法制股股长
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县林业局法律顾问
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郑亨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友荣、李尔蔚同志兼任,杨舒斌、吴擢城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审查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报请撤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提供的承包合同签订前是否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承包押金及承包价款是否支付、山场管护情况、生态公益林补助情况、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等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请县政府作出拟处理决定。
(二)负责对在县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的告知期内,当事人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的,由审查小组再次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处理意见,认为不能成立的,报请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负责对其他需提请审查小组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立工作机制
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审查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审查工作会议,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召开,审查事项经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尤溪县林业局
2023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