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22-01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 (尤)文旅罚字〔2022〕第06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文旅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文旅罚字〔2022〕第06号
来源:尤溪县文旅局 时间:2022-12-14 08:27

  当事人:卢佳泰(尤溪县零距离歌舞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35*************5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卢佳泰

  住所(住址等):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七口街(西城供销社)二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27日21时19分至2022年11月27日21时50分,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肖方茂(130****1004)、张仪仁(130****1005)、池晓星(130****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卢佳泰(尤溪县零距离歌舞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取缔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现场询问经理肖小花并现场记录检查(勘验)情况;3、责令立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尤溪县)文综检(勘)字〔2022〕C-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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