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1107-0100-2022-00016 | 文号 | 尤公综〔2022〕86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9 | |||||||||
标题 |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07-0100-2022-00016 | ||
文号 | 尤公综〔2022〕86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8-19 | ||
标题 |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立足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消除“僵尸车”隐患,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我县“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引导、深入排查、依法处理、源头治理等措施,全面集中清理整治“僵尸车”,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秩序,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兴华担任组长,由城管局局长张世铨、公安局副局长乐培川担任副组长,城管局、交警大队、城区各社区、各物业公司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世生任办公室主任,副大队长蒋际武为联络员,负责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上传下达、推进、信息收集传递、反馈等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停车场、住宅小区、绿化带等区域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存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俗称“僵尸车”)。
(二)整治区域:城区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断头路、城乡结合部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修理厂等周边道路。
(三)整治时间: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8日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核实信息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僵尸车”排查工作。各社区、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对社区、居民小区内道路、街巷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进行排查;城管部门负责落实对城区人行道、停车场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进行排查;交警部门负责落实对城区道路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确定“僵尸车”时,要通过拍照、监控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形态和停车地点等基本信息证据,对排查出的“僵尸车”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采集、核实信息,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协助核查“僵尸车”车主及车辆信息。
(二)区别对待,集中清理
1.各部门根据交警部门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及时通知,对于车辆关系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及时联系上的,要通知其限期处置;
2.对排查的“僵尸车”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分类处置:
(1)车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车辆停放在道路(收费停车场所除外)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到指定场所;其中车辆涉嫌交通违法依法应当扣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
(3)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且无第1项涉案嫌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4)车辆停放在道路上收费停车场所,或者在道路和物业管理区域之外场所,且无第1项涉案嫌疑的,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3.对被扣押、扣留、拖移的“僵尸车”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1)被扣押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被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3)被拖移车辆,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且无涉案嫌疑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通告通知,分类处置
各部门将排查出的“僵尸车”信息以通告形式告知车主于2022年8月25日前自行处置车辆;已拖移“僵尸车”信息向社会通告期满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
一是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报废;
二是发现有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及时做好登记,依法通知办案单位妥善处理;
三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经通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四是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且无涉案嫌疑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交警部门负责将依法处理的“僵尸车”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逐车建立基本档案和工作台账,以备检查。
五、整治步骤
(一)广泛宣传阶段(2022年8月20日至8月22日)
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前,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整治对象、整治措施、自行处置期限、举报电话等,鼓励引导“僵尸车”所有人自行处置。依托各类媒体及宣传阵地,通过组织媒体记者跟踪报道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僵尸车”危害,释明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僵尸车”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和处置原则,机动车报废回收政策规定和申请办理流程等,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群众知晓度、参与度。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8月23日至8月25日)
发动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社区管理人员、停车场业主、物业公司、志愿者等参与排查,全面摸清“僵尸车”分布情况和车辆基本信息,逐车开展综合查询并建档立册;通过通告和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车主或车辆管理人限期自行处置。
(三)集中清理阶段(2022年8月26日至9月8日)
对无正常理由未及时自行处置的“僵尸车”,县符合法定强制拖离程序的,实施强制拖移,集中停放,并按车辆交通违法情形依法分类处理;协助做好相关单位内部“僵尸车”清理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长期)
持续做好集中清理车辆的后续处理工作,完善工作台账,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特别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僵尸车”依法处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路面管理和举报受理,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
六、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僵尸车”清理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停放在道路(收费停车场所除外)上的“僵尸车”进行排查,开展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县城管局:结合日常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对城区人行道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的排查;配合做好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未通车道路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清理行动。
(三)城关镇、西城镇各社区:负责落实对小区内道路、街巷、停车场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的排查、通告、清理工作,做好对相关车主的劝说引导工作。
(四)县司法局:要及时提供免费法律诉讼援助工作。
(五)县人民法院:配合专项行动,及时做好相关案件的受理工作。
(六)县文明办、宣传部门:指导文明交通创建活动,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在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切实营造深厚的整治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僵尸车”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对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 意义,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强力措施,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由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保障到位;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整合各部门力量,实现职能互补,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文明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订有关方案、通告,规范工作程序。在整治中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工作态度,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处置不妥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炒作。
(四)强化专题宣传。针对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依托各类媒体及宣传阵地,采用法治教育、正面引导、现场播报、跟踪报道、警示教育等方式,将宣传教育贯穿于整治工作始终,营造深厚的整治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分阶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各有关单位:
现将《“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立足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消除“僵尸车”隐患,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我县“僵尸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引导、深入排查、依法处理、源头治理等措施,全面集中清理整治“僵尸车”,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秩序,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兴华担任组长,由城管局局长张世铨、公安局副局长乐培川担任副组长,城管局、交警大队、城区各社区、各物业公司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世生任办公室主任,副大队长蒋际武为联络员,负责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上传下达、推进、信息收集传递、反馈等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停车场、住宅小区、绿化带等区域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存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俗称“僵尸车”)。
(二)整治区域:城区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断头路、城乡结合部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修理厂等周边道路。
(三)整治时间: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8日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核实信息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僵尸车”排查工作。各社区、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对社区、居民小区内道路、街巷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进行排查;城管部门负责落实对城区人行道、停车场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进行排查;交警部门负责落实对城区道路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确定“僵尸车”时,要通过拍照、监控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形态和停车地点等基本信息证据,对排查出的“僵尸车”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采集、核实信息,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协助核查“僵尸车”车主及车辆信息。
(二)区别对待,集中清理
1.各部门根据交警部门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及时通知,对于车辆关系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及时联系上的,要通知其限期处置;
2.对排查的“僵尸车”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分类处置:
(1)车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车辆停放在道路(收费停车场所除外)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到指定场所;其中车辆涉嫌交通违法依法应当扣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
(3)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且无第1项涉案嫌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4)车辆停放在道路上收费停车场所,或者在道路和物业管理区域之外场所,且无第1项涉案嫌疑的,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3.对被扣押、扣留、拖移的“僵尸车”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1)被扣押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被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3)被拖移车辆,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且无涉案嫌疑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通告通知,分类处置
各部门将排查出的“僵尸车”信息以通告形式告知车主于2022年8月25日前自行处置车辆;已拖移“僵尸车”信息向社会通告期满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
一是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报废;
二是发现有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及时做好登记,依法通知办案单位妥善处理;
三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经通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四是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且无涉案嫌疑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交警部门负责将依法处理的“僵尸车”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逐车建立基本档案和工作台账,以备检查。
五、整治步骤
(一)广泛宣传阶段(2022年8月20日至8月22日)
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前,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整治对象、整治措施、自行处置期限、举报电话等,鼓励引导“僵尸车”所有人自行处置。依托各类媒体及宣传阵地,通过组织媒体记者跟踪报道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僵尸车”危害,释明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僵尸车”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和处置原则,机动车报废回收政策规定和申请办理流程等,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群众知晓度、参与度。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8月23日至8月25日)
发动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社区管理人员、停车场业主、物业公司、志愿者等参与排查,全面摸清“僵尸车”分布情况和车辆基本信息,逐车开展综合查询并建档立册;通过通告和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车主或车辆管理人限期自行处置。
(三)集中清理阶段(2022年8月26日至9月8日)
对无正常理由未及时自行处置的“僵尸车”,县符合法定强制拖离程序的,实施强制拖移,集中停放,并按车辆交通违法情形依法分类处理;协助做好相关单位内部“僵尸车”清理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长期)
持续做好集中清理车辆的后续处理工作,完善工作台账,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特别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僵尸车”依法处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路面管理和举报受理,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
六、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僵尸车”清理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停放在道路(收费停车场所除外)上的“僵尸车”进行排查,开展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县城管局:结合日常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对城区人行道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的排查;配合做好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未通车道路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清理行动。
(三)城关镇、西城镇各社区:负责落实对小区内道路、街巷、停车场等公共部位的僵尸车情况的排查、通告、清理工作,做好对相关车主的劝说引导工作。
(四)县司法局:要及时提供免费法律诉讼援助工作。
(五)县人民法院:配合专项行动,及时做好相关案件的受理工作。
(六)县文明办、宣传部门:指导文明交通创建活动,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在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切实营造深厚的整治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僵尸车”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对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 意义,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强力措施,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由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保障到位;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整合各部门力量,实现职能互补,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文明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订有关方案、通告,规范工作程序。在整治中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工作态度,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处置不妥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炒作。
(四)强化专题宣传。针对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依托各类媒体及宣传阵地,采用法治教育、正面引导、现场播报、跟踪报道、警示教育等方式,将宣传教育贯穿于整治工作始终,营造深厚的整治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分阶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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