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20-0100-2022-00021 文号 尤林(2022)85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尤溪县林业局关于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事项的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20-0100-2022-00021
文号 尤林(2022)85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尤溪县林业局关于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事项的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林业局关于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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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林业各执法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局不再制定新的裁量规则,各执法单位自2022年9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严格按《通知》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要求执行。《尤溪县林业局关于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标准的通知》(尤林〔2021〕31号)文中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案件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再执行。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违法情形属“较轻”裁量档次,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经局务会或案件评议专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及第九条第四项,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责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2、已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

  3、设施农业用地已经依法备案的;

  4、其他建设用地已将使用林地材料上报到林业主管部门的。

  符合上述从轻处罚条件的,按裁量基准由较重、一般降低一个档次裁量,按裁量基准为较轻档次的,降低至该档次的最低限裁量;符合减轻处罚条件,需对当事人给予低于法定最低限处罚的,经局务会或案件评议专题会集体讨论决定。

 

  尤溪县林业局

  2022年8月30日

林业各执法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局不再制定新的裁量规则,各执法单位自2022年9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严格按《通知》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要求执行。《尤溪县林业局关于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标准的通知》(尤林〔2021〕31号)文中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案件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再执行。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违法情形属“较轻”裁量档次,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经局务会或案件评议专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及第九条第四项,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责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2、已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

  3、设施农业用地已经依法备案的;

  4、其他建设用地已将使用林地材料上报到林业主管部门的。

  符合上述从轻处罚条件的,按裁量基准由较重、一般降低一个档次裁量,按裁量基准为较轻档次的,降低至该档次的最低限裁量;符合减轻处罚条件,需对当事人给予低于法定最低限处罚的,经局务会或案件评议专题会集体讨论决定。

 

  尤溪县林业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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