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203-0100-2022-00041
- 备注/文号: 尤市场监管〔2022〕5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5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2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三明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市监注〔2022〕118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发明电[2022]3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抄告信息的梳理和推送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要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场规范管理股、登记审批股、各市场监管所
(二)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全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市场规范管理股、各市场监管所
2.开展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已取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流通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登记审批股、各市场监管所,由食品生产流通股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3.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
责任单位:药品化妆品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质量计量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由药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暂不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登记审批股、各市场监管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县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由各相关股室,所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工作(详见附件1)。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住建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加强与县房屋整治办的沟通、协调,对应由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问题,特别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可根据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三)确保按时完成。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于2022年7月起,每月22日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3),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2022年8月25日前,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要按照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复查工作,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四)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尤溪县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3.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情况统计表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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