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1203-0100-2021-00024 | 文号 | 尤市场监管〔2021〕41号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标题 |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联办”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开展“证照联办”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11203-0100-2021-00024 | ||
文号 | 尤市场监管〔2021〕41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
标题 |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照联办”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开展“证照联办”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创新审批服务新模式、新机制,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定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注销登记与食品经营(仅限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注销联办的“证照联办”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删繁就简、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推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合并审批、同步发证”等模式,实现群众办事“跑一个窗口、办多个事项、领多个证照”,提升群众办事创业便利度。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个体工商户开业、注销登记与食品经营(仅限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注销联办的“证照联办”(以下简称“证照联办”),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证照联办适用于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注销登记(不包括经营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非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同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三、具体措施
(一)实行“一表登记”。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注销登记及食品经营备案、注销登记,实行证照申请同步受理,合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合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申请表》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注销申请书》,合并两份委托书内容为一份,实行一表登记。
(二)简化提交材料。对原有的提交材料进行简化,证照联办后只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开业登记: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注销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推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合并审批、同步发证。申请人申请证照联办,实行一窗受理、一人办结,申请人按照前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审批人员原则上应同步受理、当场核准并发照。登记审批人员在联合办理时,审核意见表述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核准及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审批表和归档表均使用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在“注册号”栏目后加入食品经营备案编号),登记审批人员办结后同步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申请人领取后在《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中“备注”栏目中同时写上“已领取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
(四)合并档案管理。联合办理的档案归集遵循一户一档原则。联合办理只设一档,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归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内,不再另设食品经营备案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要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权限,确保经营者能在一个窗口申请证照联办。加强登记审批窗口人员配置,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服务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证照合办的宣传力度,让申请人了解和熟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避免出现服务对象不知情、政务信息不公开的现象。
(三)加强行政指导。此次改革简化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提交的材料,降低了准入门槛,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登记前的咨询指导,要告知申请人许可改备案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不是降低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仍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场所条件、设备设施、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提醒其依法经营;同时要落实好 “一次说清”等制度,让申请人“最多跑一趟”,切实感受“证照联办”带来的便利。
(四)及时沟通反馈。在推进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及登记审批股反馈,确保证照联办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行;要及时总结推进证照联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待证照联办的条件成熟还可将证照联办工作向企业等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延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注销申请书
3.委托代理人证明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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