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10-0100-2021-00002
  • 备注/文号: 尤司〔2021〕3 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19
尤溪县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尤司〔2021〕3 号
来源:尤溪县司法局 时间:2021-03-24 1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行政复议与应诉备案管理工作,落实《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三明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1.行政复议机关(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部门)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3.收到针对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出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的; 

  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 

  5.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 

  二、备案程序 

  1.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本级政府的备案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 

  2.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或者收到裁判文书、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之日起10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并随附决定书、裁判文书、建议书或提示函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审理之前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并应当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其它要求 

  行政复议与应诉的备案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要把责任明确到人,确保落实备案管理和报送工作。备案工作情况将作为各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格式) 

  2.行政诉讼案件/“三书一函”备案报告(格式) 

  3.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备案报告(格式) 

  4.《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5.《三明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尤溪县司法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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