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504-1028-2015-00001
  • 备注/文号: 尤价〔2014〕6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物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11-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尤溪县物价局关于县医院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复
尤价〔2014〕62号
时间:2014-11-28 16:23

县医院:

你院《关于拟收取院内临时停车占道服务费的函》(尤医〔2014〕函12号)文收悉。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08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98号)和《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价〔201265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你院“120”绿色通道畅通无阻,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就你院对外来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小车临时停放1-2小时服务费,2/次;停放2小时以上每超过1个小时加收1元。

(二)小车停放时间在60分钟以内,或车主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予收费。

(三)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同一停车场所停放,只能按一天收费。

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台账等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三、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申报,携带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批文,证照,办理收费手续,并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同时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落实“阳光价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121日起执行。若在执行期间上级有权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尤溪县物价局

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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