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0600-2012-00770 文号 尤政文〔2012〕36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12-26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1100-0600-2012-00770
文号 尤政文〔2012〕36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12-26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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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2231号)精神,提升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征收尤溪县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3﹪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基金的使用应当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稳价控价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稳价控价制度相衔接,密切结合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找准价格调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基金的保供稳价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一)县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县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县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县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发挥保供稳价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县经贸、财政、地税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物价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物价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基金工作各项情况和进行核查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311日起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21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2231号)精神,提升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征收尤溪县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3﹪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基金的使用应当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稳价控价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稳价控价制度相衔接,密切结合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找准价格调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基金的保供稳价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一)县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县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县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县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发挥保供稳价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县经贸、财政、地税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物价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物价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基金工作各项情况和进行核查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311日起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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