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1100-0600-2012-00770 | 文号 | 尤政文〔2012〕360号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2-12-26 |
标题 |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11100-0600-2012-00770 | ||
文号 | 尤政文〔2012〕360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2-12-26 | ||
标题 |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2〕231号)精神,提升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征收尤溪县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3﹪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基金的使用应当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稳价控价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稳价控价制度相衔接,密切结合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找准价格调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基金的保供稳价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一)县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县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县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县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发挥保供稳价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县经贸、财政、地税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物价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物价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基金工作各项情况和进行核查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2〕231号)精神,提升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征收尤溪县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3﹪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基金的使用应当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稳价控价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稳价控价制度相衔接,密切结合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找准价格调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基金的保供稳价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一)县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县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县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县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发挥保供稳价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县经贸、财政、地税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物价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物价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基金工作各项情况和进行核查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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