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10-0200-2010-00861
  • 备注/文号: 尤司〔2010〕8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12-21
尤溪县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工作的总结
尤司〔2010〕81号
时间:2010-12-21 15:46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从今年3月至12月,我局组织全县司法行政人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攻坚活动。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一是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明司综[2010]19号)文件的部署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三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股(室)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相应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

二是3月的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向司法所人员传达了此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任务,要求基层司法助理员回去后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组织部署好本辖区的活动,并落实好专项攻坚活动的具体措施。

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按照要求,我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使活动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认可;各司法所每月一次在繁华场所、大街小巷、社区、集镇等人口密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广泛宣传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典型事迹和调解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据统计本次活动县局及司法所共开展宣讲教育咨询3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50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出宣传栏50多期,张贴标语900余张。

三、发挥职能,推进活动开展

为搞好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我县继续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利用县、乡、村和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进行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工作,采取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一般性排查与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上访和复上访对象、重点部位、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确保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一)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

按照市局专项攻坚活动活动的要求,我县继续抓好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目前,全县282个调委会中,实现规范化的有268个,规范化调委会达95%。主要做法:一是狠抓队伍。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选调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人员充实到调委会;二是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通过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等方式,由法官、律师、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同志教授相关法律知识、办案中的实践体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三是加强指导,提高基层调委会的工作能力。各司法所加强对调委会业务工作的指导,通过参与具体案件调解等方式来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如联合、西滨、洋中、西城等司法所,主动与基层灵地人民法庭配合,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旁听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不断丰富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调解工作能力。四是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精神,县人调办要求各乡(镇)人调办、司法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并抓好落实。同时通过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向全县人民充分展现了人民调解员的风貌

(二)明确分工定位,加强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

县各类人调组织坚持从互动和对接入手,积极与信访部门对接互通信息,进行登记和梳理。对属于民间纠纷的,由人民调解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程序进行调解;属于行政纠纷,涉及行政职能部门的,交由对口单位办理,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协助;对不够治安处罚的治安案件纠纷或治安纠纷中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有可能调解解决的上访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公安干警进行调解;进入司法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进行说服、劝导,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达成和解;对经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法院受理后,可以依据调解笔录等证据作出判决;对达成协议的,因当事人反悔而进入司法程序,在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310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联合召开诉调衔接工作座谈会,就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诉中、诉后委托调解机制,庭所结对子互动机制等衔接事宜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交流。今年8月县法院和司法局又联合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施办法》。这两个《实施办法》着力于持续、着力于实效、着力于运作,在工作联络、指导培训、协议确认、委托调解、执行联络、工作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衔接,对有效整合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资源,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推进和规范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动作用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县基本形成了“三大调解”相互配合、协同有力的良好格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得到有机地结合,使诉讼、上访案件明显减少,缓解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压力,降低了处理矛盾纠纷的成本。

(三)充分发挥人调组织作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全县专项攻坚活动活动组织和协调工作,要求全县司法所及人调组织结合各自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专项攻坚活动活动。

在专项攻坚活动过程中,各司法所和人调组织,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对纠纷实行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介入一起,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如联合乡(村)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结合定期矛盾纠纷预测工作的结论,对发现的纠纷隐患及时采取疏导教育措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排查,做到“四清”,即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楚,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清楚,对失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楚,对矛盾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易发生的群体性纠纷清楚;台溪司法所针对山林开发、征地补偿、水利建设、铁路建设等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排查调处,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建立包案调处机制,即明确一名镇领导、明确一个调解小组,明确调处化解期限,由于责任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使两件可能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新阳镇紧紧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中仙司法所在专项攻坚活动中通过与德化、永泰毗邻的乡镇建立联防联调机制,签订联防联调章程,相互沟通纠纷信息,主动协调配合处理涉及跨乡镇矛盾纠纷,维护了交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汤川司法所在专项攻坚活动中排查出一起征地补偿纠纷。起因是珠建水电站现有电站的坝头高度在汛期洪峰水位时会淹没珠建村村民池某的房屋下呈及周边耕地,对池某的居住安全及生产造成了影响,引发纠纷。池某曾向相关部门多次反应及上访未果,司法所也曾召集双方进行协调,但每到实质性阶段池某以要征求其在外打工的儿子的意见为由,未能达成协议。2010104日,司法所调解人员在得知池某儿子国庆长假期间回家后,放弃假日休息,立即加班加点,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处,经过一个上午耐心细致的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由珠建村水电站补偿给池某9万元用于其择地另行建房的费用,使电站得以在现有坝高水位线下使用相关土地,圆满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了纠纷的激化。

据统计,全县自3月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以来,县乡两级共进行了248次日常排查,有7653人次参加了排查工作,共发现纠纷线索1375件,调解纠纷1389件,调解成功1377件,成功率达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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