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0600-2005-00083 文号 尤政文〔2005〕232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9-10-15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业两费计征价格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1100-0600-2005-00083
文号 尤政文〔2005〕232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9-10-15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业两费计征价格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业两费计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5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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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尤政文[2005]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林产工业是我县三大主导产业之一,木林是我县最大宗的产品,林业金费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三明的决定》(明委发〔2004〕14号)精神,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村生产经营中不合理收费的决定》(闽政〔1997〕10号)文件规定,本着林业两费应征不漏的原则,对我县林业两费计征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为鼓励县内木村加工业的发展,增加木材产品附加值,对销售县内的原木、小径村、短小村、薪材、特种材、按县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尤溪县2005年度木材源头预征“两费”计征价格的通知》(尤林〔2004〕22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基金管理政策,对销售县外的原木、小径材、短小材按木材源头预征两费计征价格提高30%予以征收。销售县外的原木林业两费差额部门在办理木村运输证时征收。

  二、坚持林业两费源头预征制度,木材源头预征林业两费计征价格的调整由林业、财政、物价三个部门联合制定。、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尤政文[2005]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林产工业是我县三大主导产业之一,木林是我县最大宗的产品,林业金费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三明的决定》(明委发〔2004〕14号)精神,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村生产经营中不合理收费的决定》(闽政〔1997〕10号)文件规定,本着林业两费应征不漏的原则,对我县林业两费计征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为鼓励县内木村加工业的发展,增加木材产品附加值,对销售县内的原木、小径村、短小村、薪材、特种材、按县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尤溪县2005年度木材源头预征“两费”计征价格的通知》(尤林〔2004〕22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基金管理政策,对销售县外的原木、小径材、短小材按木材源头预征两费计征价格提高30%予以征收。销售县外的原木林业两费差额部门在办理木村运输证时征收。

  二、坚持林业两费源头预征制度,木材源头预征林业两费计征价格的调整由林业、财政、物价三个部门联合制定。、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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