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0-0600-2003-00004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03〕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9-10-15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木材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和计税价格的通知
尤政文〔2003〕9号
时间:2009-10-15 08:10

尤政文〔20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精神(闽财电[2003]1),决定调整木材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和计税价格,只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集体林木材农业特产税计税价见附表,国有林木材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木材农业特产税征管其他事项仍按尤政[2001]文257号执行。尤政[2002]文22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尤溪县2003年集体林木材源头征收农业特产税计税价格表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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