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3-00005 文号 尤卫函〔2023〕17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4-17
标题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3-00005
文号 尤卫函〔2023〕17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4-17
标题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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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县总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县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3年三明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明卫函〔2023〕36号)要求,为做好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7日

  

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监测内容

  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等。

  (二)监测、报告和通报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本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手册(另发)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和工作总结。县疾控中心在2023年7月25日前向县卫健局报送半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在2024年1月25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1.县卫健局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完成HIS系统改造,支持门诊系统自动跳转预填。鼓励医疗机构HIS系统与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平台直接对接。

  2.县卫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县总医院、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三)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报病例信息。村一级医疗机构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见工作手册,另发),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相关部门。乡镇卫生院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报告病例信息。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报告任务数及要求:⑴县总医院院区、县中医医院全年应完成125例及以上病例;⑵西城镇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5家卫生院全年完成30例及以上病例。

  4.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向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每月应从医院上报的病例中随机抽取10个病例进行电话复核,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写复核记录表。收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的预警信息核实要求时,应立即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以公文格式,盖章后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县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县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县疾控中心对所发的病例进行跟踪、随访。

  2.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县总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县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3年三明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明卫函〔2023〕36号)要求,为做好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7日

  

2023年尤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监测内容

  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等。

  (二)监测、报告和通报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本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手册(另发)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和工作总结。县疾控中心在2023年7月25日前向县卫健局报送半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在2024年1月25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1.县卫健局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完成HIS系统改造,支持门诊系统自动跳转预填。鼓励医疗机构HIS系统与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平台直接对接。

  2.县卫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县总医院、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三)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报病例信息。村一级医疗机构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见工作手册,另发),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相关部门。乡镇卫生院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报告病例信息。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报告任务数及要求:⑴县总医院院区、县中医医院全年应完成125例及以上病例;⑵西城镇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5家卫生院全年完成30例及以上病例。

  4.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向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每月应从医院上报的病例中随机抽取10个病例进行电话复核,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写复核记录表。收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的预警信息核实要求时,应立即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以公文格式,盖章后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县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县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县疾控中心对所发的病例进行跟踪、随访。

  2.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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