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3-00003
  • 备注/文号: 尤卫函〔2023〕1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14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尤卫函〔2023〕11号
来源: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3-03-14 17:34

县医共体成员单位,县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掌握我县肿瘤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推进我县肿瘤防治工作,根据《福建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函〔2022〕66号)、《三明市卫健委关于做好“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明卫函〔2022〕84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原县级医院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全县各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县医共体要指定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总医院、中医医院肿瘤病例规范登记和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负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肿瘤病例信息补充和系统录入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由执行副院长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肿瘤病例随访、信息补充和系统录入工作。

  县疾控中心设置肿瘤登记处,负责全县“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的技术培训、信息整合、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

  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信息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尤溪县“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工作流程,定期规范开展肿瘤病例的核实随访,收集、整理和上报辖区人口信息以及人群肿瘤发病、死亡等数据。加强肿瘤登记资料的管理,注重信息安全,肿瘤登记资料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科学准确

  县疾控中心应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开展质控检查,内容包括漏报调查及病例报告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核查,定期将本地户籍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等情况上报县卫健局,为制定科学的肿瘤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附件:尤溪县“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实施方案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尤溪县“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实施方案

  恶性肿瘤已成为福建省居民的首要死因,也是我县居民的重要死因之一,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极大影响。掌握恶性肿瘤发病和死亡信息是制定卫生发展规划、肿瘤防治策略、科研方向及评价防治效果的重要依据。“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是一项按一定的组织系统经常性的搜集、储存、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价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资料的统计制度,是国际公认有关肿瘤信息的收集方法。为了进一步掌握我县肿瘤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升肿瘤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特制定《尤溪县“以人群为基础”肿瘤登记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为掌握我县恶性肿瘤的发病和死亡水平及变化趋势,评估我县人群肿瘤疾病负担、制定肿瘤防治策略及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报告内容

  (一)报告对象

  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肿瘤的福建省户籍病例,或在死因监测中发现漏报的肿瘤发病病例(ICD-10 编码范围:C00-C97、D32-D33、D42-D43 及 D45-D46)。

  (二)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员

  县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及肿瘤登记处均为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报告肿瘤病例信息。县疾控中心设置肿瘤登记处。

  (三)报告填写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肿瘤患者的基本信息、肿瘤信息、就医信息和随访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年龄、其他证件及证件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相互关系、联系人电话、职业、民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常住地址。

  2、诊断信息包括:ICD-O-3 编码(包括发病部位、病理类型、行为、分级编码)、分期、诊断依据、首次诊断日期、ICD10 编码、治疗信息、诊断结果、病理诊断结果。

  3、就医信息包括:诊断单位、住院号、报告日期、报告医师。

  4、随访信息包括(发病报告可不填):最后接触日期、最后接触状态、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因 ICD10 编码、死亡日期、生存月数和死亡报告医师。

  三、信息收集方法

  (一)医疗机构发病报告

  县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通过“平台”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报告肿瘤发病信息。其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诊断结果、ICD10 编码、发病部位、病理类型、行为、分级、诊断日期、报告日期、诊断依据、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为必填项目。要求每月 25 日前上报前一个月出院的肿瘤病例信息。

  (二)随访信息收集

  县肿瘤登记处和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肿瘤病例随访工作。随访包括被动随访和主动随访。

  被动随访通过死因监测数据与肿瘤发病数据匹配,若发现病例已经死亡,将死亡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根本死因等)补充至发病数据中。死因监测数据与肿瘤发病数据匹配,发现根本死因为肿瘤,但肿瘤发病数据中未见发病报告的病例,需要通过随访核实发病信息,补报发病报告,该过程称为死亡补发病。要求每年2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的肿瘤病例的死亡补发病工作。

  主动随访指对经过被动随访后仍存活的肿瘤患者,由登记处或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通过电话、主动上门或查阅健康档案等形式进行追访,核实病例的基本信息、诊断信息和生存信息,将随访结果及时录入“平台”。要求每年4月底完成上一年度之前所有肿瘤存活病例的主动随访工作。

  (三)人口资料收集

  人口资料包括辖区居民户籍人口总数及其分性别、年龄构成 (0-,1-4,5-9,10-14,15-19,……,75-79,80-84,85-以上进行分组)。每年的户籍居民人口数通常采用年平均人口数。

  四、工作流程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在每月 25 日前通过“平台”上报前一个月出院的肿瘤病例信息。

  (二)县级肿瘤登记处每月对收到的辖区户籍病例进行查重和信息整合。

  (三)县级肿瘤登记处和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对本辖区的肿瘤病例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和随访,同时完成死亡补发病工作,并将非辖区户籍的省内病例归属至正确的户籍地。

  (四)县级肿瘤登记处每年至少对辖区报告医疗单位开展一次质控督导和漏报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县级肿瘤登记处每年定期整理肿瘤数据,经市级肿瘤登记处向省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省疾控中心或国家癌症中心肿瘤登记办公室上报数据。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肿瘤病例的查重、信息整合、乡镇(街道)不详病例的地址归属查询等工作,定期从公安、民政部门获得户籍人口资料,负责对辖区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肿瘤病例死亡补发病及随访工作。

  (二)县级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制度,指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肿瘤病例信息上报,定期开展自查,减少漏报,配合县疾控中心开展质量控制和医院漏报检查。

  (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对归属本辖区的肿瘤病例及时进行信息核实、随访和死亡补发病工作,对发现的肿瘤错报的病例及时纠错。

  六、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县级肿瘤登记处每年至少应对辖区报告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一次质控督导,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肿瘤登记报告管理、查漏等相关制度,及时做好数据的管理和保存工作。

  (二)是否按要求每月25日前通过“平台”上报前一个月出院的肿瘤病例信息。要求漏报率<5%,报告及时性>90%。

  (三)肿瘤病例信息是否填写完整。要求身份证填写完整率>95%;户籍地址填写完整率>95%,联系电话填写完整率>95%。

  (四)肿瘤病例信息上报是否准确。要求ICD-10和ICD-O-3 编码的准确性>90%;要求“平台”上必填项目和病案首页记录的信息均一致的病例>90%。

  (五)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对归属本辖区的肿瘤病例及时进行信息核实、随访和死亡补发病工作。

  七、人员培训

  县级肿瘤登记处每年定期对辖区肿瘤登记及报告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侧重登记软件的使用、肿瘤病例信息收集和疾病编码等。

  八、信息利用和管理

  (一)数据分析和利用

  县肿瘤登记处每年对全县肿瘤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计算按地区、性别、年龄、部位分组的发病(死亡)率和标化发病(死亡)率等,定期将分析结果上报县卫健局,为行政部门制定科学的肿瘤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二)肿瘤登记资料的管理

  肿瘤登记报告的数据具有隐私性和保密性,原始数据不得用于随访和数据统计分析以外的目的,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阅和利用数据、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资料利用经过授权,相关机构和个人在资料利用过程中,必须遵从资料保密性原则,不得将资料内容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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