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6〕4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福建水投集团尤溪水务有限公司:
为打通城镇供水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减轻特殊群体的用水负担,保障民生需求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县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及标准
1.居民类: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扎户。以上对象的用水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多重身份或在县内多个住所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月用水量超过减免水量的部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
2.非居民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全省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社区家政服务机构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的用户执行居民价格。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原《尤溪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尤价〔2017〕30号)、《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梅仙镇自来水价格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尤发改价格〔2025〕10号)、《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西滨镇自来水价格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尤发改价格〔2025〕11号)、《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新阳镇自来水价格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尤发改价格〔2025〕12号)等文件制定的对特殊群体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对象及标准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建制镇(乡)所在地的集中供水价格尚未制定或协商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村建议参照执行。
3.请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优惠对象的认定和把关工作,及时对接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密切关注社会回应。供水企业做好优惠对象的信息比对、核实、匹配工作,无法匹配的对象及时反馈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相关问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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