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5-00105
  • 备注/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5〕1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28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新阳镇自来水价格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尤发改价格〔2025〕12号
来源:尤溪县发改局 时间:2025-07-28 09:25

新阳镇人民政府: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你镇实际,现就你镇自来水价格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价格为1.20元/吨。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医疗、学校、公益性组织(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场所等)、宗教场所、社区组织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价格为1.20元/吨; 

  3、特种用水(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价格为1.25元/吨。 

  二、优惠政策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对特殊人群的用水费用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水电优惠政策执行,即五保户、二女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商业个体经营(除酒家、企业、宾馆外)场所的水费减半收取,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水户必须提供相关有效材料自行到镇自来水厂办理。 

  三、有关要求 

  1、严格实行“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严格执行审批的自来水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列帐。 

  2、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请你镇做好宣传解释和价格公示工作。原《尤溪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新阳镇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尤价〔2010〕65号)同时废止。 

  3、若本区域使用县城区自来水厂供水的用水户执行城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不再另行通知。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