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1102-0100-2024-00107 | 文号 | 尤发改价格﹝2024﹞10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30 | |||||||||
标题 |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02-0100-2024-00107 | |||||||||||
文号 | 尤发改价格﹝2024﹞10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发改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30 | |||||||||||
标题 |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网尤溪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经研究,现将《尤溪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尤溪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4﹞345号)及《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4﹞2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深刻认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明确专人负责,按《尤溪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二、工作任务
1.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7月~9月)。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供电公司对辖区已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场所、供电方式(电网直供电/转供电)、计量安装地点以及是否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进行摸排,情况逐个登记造册,于2024年9月30日前填写《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摸底表》,完成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发改局牵头,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升级改造阶段(2024年10月~11月)。居民住宅小区内,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存在立户时已执行非居民电价的,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一律更正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暂无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原则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计量安装地点,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发改局牵头,供电公司负责,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配合)
3.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国网尤溪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指定具体联络员于每月22日前向县发改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12月,县发改局将同县市场监管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单位收费实行价费分离,即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分别计价,不得打包收费。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按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严格实行充电服务费市场调节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相关部门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三)严格明码标价,依法加强监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多措并举引导企业自律。
(四)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确保可靠供用电
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落实产权线路与设备运行维护责任,确保供电线路、用电线路、充电设施安全与可靠。
附件:尤溪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调查表
附件
尤溪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调查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2024年 月 日
经营场所 |
是否 电网 直供 |
供电电价 |
是否 单独 表具 计费 |
充电 端口 数量 (个) |
付费 方式 |
计费 方式 |
物业企业自营 |
引入第三方经营企业 |
价费分离后 拟定标准 |
|||||||||||
小区名称 |
是否住宅 小区 |
是 (否) |
物业企业 名称 |
经营企业 名称 |
场地租赁费 |
物业 是否 参与 分成 |
电价 |
服务费 |
||||||||||||
居民 |
非居 |
转供电 |
计次 |
计时 |
包月 |
是否 收取 |
租金 标准 |
租赁 期限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网尤溪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经研究,现将《尤溪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尤溪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4﹞345号)及《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4﹞2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深刻认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明确专人负责,按《尤溪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二、工作任务
1.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7月~9月)。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供电公司对辖区已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场所、供电方式(电网直供电/转供电)、计量安装地点以及是否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进行摸排,情况逐个登记造册,于2024年9月30日前填写《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摸底表》,完成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发改局牵头,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升级改造阶段(2024年10月~11月)。居民住宅小区内,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存在立户时已执行非居民电价的,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一律更正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暂无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原则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计量安装地点,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发改局牵头,供电公司负责,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配合)
3.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国网尤溪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指定具体联络员于每月22日前向县发改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12月,县发改局将同县市场监管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单位收费实行价费分离,即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分别计价,不得打包收费。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按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严格实行充电服务费市场调节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相关部门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三)严格明码标价,依法加强监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多措并举引导企业自律。
(四)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确保可靠供用电
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落实产权线路与设备运行维护责任,确保供电线路、用电线路、充电设施安全与可靠。
附件:尤溪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调查表
附件
尤溪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情况调查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2024年 月 日
经营场所 |
是否 电网 直供 |
供电电价 |
是否 单独 表具 计费 |
充电 端口 数量 (个) |
付费 方式 |
计费 方式 |
物业企业自营 |
引入第三方经营企业 |
价费分离后 拟定标准 |
|||||||||||
小区名称 |
是否住宅 小区 |
是 (否) |
物业企业 名称 |
经营企业 名称 |
场地租赁费 |
物业 是否 参与 分成 |
电价 |
服务费 |
||||||||||||
居民 |
非居 |
转供电 |
计次 |
计时 |
包月 |
是否 收取 |
租金 标准 |
租赁 期限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