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4-00037 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4〕7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4-03-29
标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大中小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4-00037
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4〕7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4-03-29
标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大中小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大中小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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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各类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确保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价成〔2017〕290号)、《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3〕110号)和《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尤发改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县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各类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灌区(青印、梅西、坂新、斗坪、联合、坂洋、清溪等7个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尤发改规〔2023〕2号)文件规定的分类农业水价标准执行,即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066元/m3、经济作物执行水价0.12元/m3、养殖业(含水产养殖)执行水价0.16元/m3。 

  二、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参照上述中型灌区相应分类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尤发改规〔2023〕2号文)执行。 

  四、以上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按国家或省市新政策规定执行。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

  2024年3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各类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确保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价成〔2017〕290号)、《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3〕110号)和《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尤发改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县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各类型灌区农业水价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灌区(青印、梅西、坂新、斗坪、联合、坂洋、清溪等7个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尤发改规〔2023〕2号)文件规定的分类农业水价标准执行,即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066元/m3、经济作物执行水价0.12元/m3、养殖业(含水产养殖)执行水价0.16元/m3。 

  二、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参照上述中型灌区相应分类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尤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尤发改规〔2023〕2号文)执行。 

  四、以上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按国家或省市新政策规定执行。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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