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3-00015 文号 尤发改函〔2023〕3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3-03-21
标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情况的函复
内容概述 函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3-00015
文号 尤发改函〔2023〕3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3-03-21
标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情况的函复
内容概述 函复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情况的函复

发布时间:2023-03-2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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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情况的函》(尤市场监管函〔2023〕14号文)收悉。 

  根据三明市及本县有关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现就动车站二层停车场及朱子文化苑地下停车场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1、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尤发改价格〔2022〕13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动车站二层停车场属于车站配建的停车场,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二类收费标准,即:2小时(含)以内3元/车位,超出的每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0.5元/车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12元/车位。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免费,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除外。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按照尤发改价格〔2022〕13号文规定执行。 

  2、根据尤溪县政府常务会议〔2012〕82号纪要和中共尤溪县委常委(扩大)会议〔2013〕21号纪要精神,尤溪县文体广电出版局(现为县文旅局)于2014年9月23日以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引进福建省尤溪朱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尤溪县朱子文化苑建设“明清古匾中华第一馆”,并与乙方签订《尤溪县朱子文化苑展陈项目及捐赠事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朱子文化苑一、二层及地下停车场无偿提供给乙方商业经营使用20年。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尤发改价格〔2022〕13号)第四条之规定,朱子文化苑地下停车场属于通过招、拍、挂的国有资本运营的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协议》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函复。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1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情况的函》(尤市场监管函〔2023〕14号文)收悉。 

  根据三明市及本县有关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现就动车站二层停车场及朱子文化苑地下停车场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1、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尤发改价格〔2022〕13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动车站二层停车场属于车站配建的停车场,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二类收费标准,即:2小时(含)以内3元/车位,超出的每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0.5元/车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12元/车位。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免费,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除外。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按照尤发改价格〔2022〕13号文规定执行。 

  2、根据尤溪县政府常务会议〔2012〕82号纪要和中共尤溪县委常委(扩大)会议〔2013〕21号纪要精神,尤溪县文体广电出版局(现为县文旅局)于2014年9月23日以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引进福建省尤溪朱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尤溪县朱子文化苑建设“明清古匾中华第一馆”,并与乙方签订《尤溪县朱子文化苑展陈项目及捐赠事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朱子文化苑一、二层及地下停车场无偿提供给乙方商业经营使用20年。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尤发改价格〔2022〕13号)第四条之规定,朱子文化苑地下停车场属于通过招、拍、挂的国有资本运营的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协议》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函复。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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