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2-00051 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2﹞13 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2-08-17
标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内容概述 通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2-00051
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2﹞13 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2-08-17
标题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内容概述 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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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分流和引导车主合理停放车辆,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尤溪智慧停车项目和我县停车收费实际,现就城区各类停车场以及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尤溪县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并收费的各类停车场(含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等停车场所)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二、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按类别划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一)实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二)实行二类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按照有权机关施划的停车泊位,对照所在区域类别执行,区域类别划分详见附件2。 

  四、除政府定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所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通过招、拍、挂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制定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鼓励单位和小区错时错峰开放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在下班时段、小区在上班时段对外开放。 

  社会停车场(含各小区停车场)鼓励停车价格以不高于路内停车和长时间停车优惠为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等车辆; 

  (二)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均实行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独立专业立体停车场除外),同时对闽中农贸综合市场、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活动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实行1-2小时免费停放的差别收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定价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情形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县发改局。 

  八、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尤溪县物价局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尤价〔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尤溪县城区停车区域划分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为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分流和引导车主合理停放车辆,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尤溪智慧停车项目和我县停车收费实际,现就城区各类停车场以及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尤溪县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并收费的各类停车场(含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等停车场所)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二、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按类别划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一)实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二)实行二类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按照有权机关施划的停车泊位,对照所在区域类别执行,区域类别划分详见附件2。 

  四、除政府定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所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通过招、拍、挂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制定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鼓励单位和小区错时错峰开放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在下班时段、小区在上班时段对外开放。 

  社会停车场(含各小区停车场)鼓励停车价格以不高于路内停车和长时间停车优惠为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等车辆; 

  (二)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均实行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独立专业立体停车场除外),同时对闽中农贸综合市场、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活动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实行1-2小时免费停放的差别收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定价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情形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县发改局。 

  八、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尤溪县物价局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尤价〔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尤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尤溪县城区停车区域划分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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