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1102-0100-2020-00007 | 文号 | 尤发改价格〔2020〕2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0-02-27 | |||||||||
标题 |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开展农村自来水价格全面定价及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02-0100-2020-00007 | ||
文号 | 尤发改价格〔2020〕2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发改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2-27 | ||
标题 |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开展农村自来水价格全面定价及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逐步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尤溪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尤政文〔2019〕2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之前,先行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并逐步提高水费收缴率。在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后,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落实成本测算、制定水价、严格征收、财政补助等工作,逐步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2020年4月底前,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面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面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二、全面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费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各乡镇、村要对辖区内的集中供水工程开展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
三、农村供水工程指导价
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2010年梅仙镇、新阳镇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指导价:
1.集镇水厂。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为1.2~1.3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1.3~1.6元/吨。
2.村集中供水工程。村民、村委会及其他公益组织生活用水为0.8~1.2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1.0~1.4元/吨。
四、水价制定或调整办法
1.集镇水厂
目前,我县各集镇水厂都已制定水价并征收水费。若有集镇水厂因水价制定早、水价过低、无法覆盖供水成本,需要调整水价的,请按照水价制定及调整程序,尽快做好水价成本核算,由县发改局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局行文执行。
2.村集中供水工程
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供水单位、村委会、用水户代表等协商拟定价格,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最终价格,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报乡镇政府、县发改局、水利局备案。
五、落实落细水费收缴
各乡镇、村要根据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计划,逐村、逐个集中供水工程明确收缴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乡镇级水费收缴工作计划应于2020年3月底前报县发改局、水利局备案。
六、积极落实扶持政策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通过收缴的水费来解决,县乡村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要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差、经济困难的村,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保障困难村及“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各级财政要共同努力足额补齐,兜住底线。
七、强化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管
各乡镇村要切实担负起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责任,县发改局、水利局将按照上级制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强化监管,将水费收缴工作与县级考核和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相挂钩。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逐步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尤溪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尤政文〔2019〕2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之前,先行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并逐步提高水费收缴率。在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后,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落实成本测算、制定水价、严格征收、财政补助等工作,逐步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2020年4月底前,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面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面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二、全面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费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各乡镇、村要对辖区内的集中供水工程开展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
三、农村供水工程指导价
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2010年梅仙镇、新阳镇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指导价:
1.集镇水厂。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为1.2~1.3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1.3~1.6元/吨。
2.村集中供水工程。村民、村委会及其他公益组织生活用水为0.8~1.2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1.0~1.4元/吨。
四、水价制定或调整办法
1.集镇水厂
目前,我县各集镇水厂都已制定水价并征收水费。若有集镇水厂因水价制定早、水价过低、无法覆盖供水成本,需要调整水价的,请按照水价制定及调整程序,尽快做好水价成本核算,由县发改局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局行文执行。
2.村集中供水工程
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供水单位、村委会、用水户代表等协商拟定价格,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最终价格,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报乡镇政府、县发改局、水利局备案。
五、落实落细水费收缴
各乡镇、村要根据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计划,逐村、逐个集中供水工程明确收缴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乡镇级水费收缴工作计划应于2020年3月底前报县发改局、水利局备案。
六、积极落实扶持政策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通过收缴的水费来解决,县乡村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要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差、经济困难的村,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保障困难村及“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各级财政要共同努力足额补齐,兜住底线。
七、强化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管
各乡镇村要切实担负起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责任,县发改局、水利局将按照上级制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强化监管,将水费收缴工作与县级考核和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相挂钩。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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