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504-1056-2017-00402
- 备注/文号: 尤价〔2017〕30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物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6-07
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尤溪)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商〔2014〕156号)相关文件要求,经成本监审、集体审价、听证会等程序,并经尤溪县政府常务会议(第79 次会议纪要)研究同意,现就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一)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基础价格
民用水基础价格由现行1.20元/吨调整为1.4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基础价格由现行1.40元/吨调整为1.7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基础价格由现行1.5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调整后基础价格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适当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两级阶梯式计量水价调整为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户(表)每月用水量在30吨以内的(含30吨),按基础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30吨以上至50吨(含50吨)部分的水价按基础水价每吨加价0.50元执行,用水量超出50吨以上部分的水价按基础水价每吨加价1.00元执行。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暂按基础水价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季节性加价水价按1.55元/吨执行。
(三)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其他行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其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00%。
用户用水定额由县住建等有关部门本着满足生产和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公布。
二、建立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建立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调整联动的顺价机制,以本次调整时期的水资源费为基准,当国家或省上再次调整水资源费时,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按照1:1同向调整,不再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等调价程序。
三、对特殊人群继续实施优惠政策
对特殊人群的用水费用继续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水电优惠照顾办法执行,即五保户、二女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商业个体经营(除酒家、企业、宾馆外)场所的水费减半收取。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于各类超用水加价收入,你公司应单独列帐、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费用补助。
五、上述价格的调整自2017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你公司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标价公示工作。
附件:尤溪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尤溪县物价局
2017年6月7日
附表:
尤溪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一)自来水基础水价
用水类别 |
计量单位 |
价格 |
适用范围 |
民用水 |
元/吨 |
1.45 |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学校用水,医疗单位用水、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
其他行业用水 |
元/吨 |
1.70 |
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所有用水价格。 |
特种行业用水 |
元/吨 |
2.00 |
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 |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分类用户 |
基础 水价 |
加价 水价 |
合计 |
备 注 |
|
民 用 水 |
1-30吨/户月 |
1.45 |
0 |
1.45 |
已安装 一户一表 |
31-50吨/户月 |
1.45 |
0.5 |
1.95 |
||
>50吨/户月 |
1.45 |
1.00 |
2.45 |
||
集中用户每年6-10月 |
1.45 |
0.10 |
1.55 |
未安装 一户一表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