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504-1056-2016-00682
- 备注/文号: 尤价〔2016〕37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物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23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6〕211号)和《三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价〔2016〕55号)精神,经研究,对城区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管道天然气民用气试行销售价格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建立终端用户气价联动机制,根据气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下发。
三、要求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
尤溪县物价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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