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11-01117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1〕24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9-01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中医药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尤政文〔2011〕241号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时间:2011-09-02 1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尤溪县农村中医药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推进中医药参与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尤溪县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巩固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成果,争创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更好地为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全面贯彻党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以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健全完善县、乡(镇)、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和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整体提高我县中医药工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对中医药医疗、预防和保健的需求,保障和增进群众身体健康,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更大贡献。

  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到2015年,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能基本满足群众健康需求、覆盖全县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具体目标为:

  ——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启动县中医医院二期基建工程,到2015年,县中医医院建成为省中医名院,争取达到三级乙等中医医院标准,并有3—5个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国家、省、县级中医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县医院要加强县中医科建设,建立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协作,设有中药房;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有中医科、中医康复、中医骨伤科等,并设有中药房;60%以上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中医药服务功能。

  ——优化中医药人力资源配置。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60%以上;县医院中医师占医师比例达到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达20%以上;每个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县卫生事业费的10%以上,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提取10%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的教育培训、挖掘总结、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建立中医药服务信息平台,推进中医药“名院、名医、名科”和“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建设。

  三、加强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一)在“十二五”卫生事业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县中医医院为龙头、县医院中医科为骨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和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诊疗服务网点为基础,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发挥县中医医院的龙头作用,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达到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门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达60%以上,全县名中医向县中医医院集聚。到2015年,县中医医院建成为省级中医名院,争取达到三级乙等中医院标准。保持县中医医院的专科特色与优势,坚持继承、挖掘和引进并举,不断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通过加强对基层的中医药业务指导,形成中医药核心竞争力和区域技术辐射能力,带动全县中医药事业整体发展。

  (三)规范中医药科室建设。县医院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病床,并完善人员、用房、设备配置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等临床科室,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到2015年,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高中医科、中医康复科、中医骨伤科等科室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对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有关规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四、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推进中医“三名”战略。将县中医医院建设成中医特色明显、管理规范、达到标准的中医“名院”。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专病)和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3~5个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省、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有三明市级及以上名中医2~3名,县级名中医达10名以上。

  (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推行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开展乡镇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抓好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保健方案,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积极开展慢性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骨关节病等)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农村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行为干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健康知识,引导农村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全面提高城乡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三)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县中医医院作为全县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作用,推进中医“三进”工程,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知识培训,加强“牵手”支援活动,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推广覆盖率达到100%,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能掌握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力争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能掌握并应用5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可探索建立有规模的“治未病”服务区域,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五、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支持和奖励名中医学术传承。依托县医学会,整理研究我县中医流派传承历史和学术特色,系统研究名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支持名中医著书立说。开展名中医按规定传承带教,对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继承结业考核考试的给予一定带教补助;学术经验继承人获得医学硕(博)士学位的,再给予带教老师相应补贴。

  (二)逐步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安排中适当向中医药倾斜。在各类科技计划中适当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内容,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县中医医院要按规定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基金,用于临床科研和中医药学科建设。

  (三)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积极开展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的重大(常见)疾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恶性肿瘤等)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上有新的突破。

  六、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录用临床类医生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应达到60%以上,使每个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符合规定要求。鼓励中医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医药人员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提高20%,由县财政直接追加拨补。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能够运用中西医技术的专业人员,要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

  (三)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国内、省内中医名家为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讲,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

  (四)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制订青年中医药人员成长计划,名中医每3年应带教2~3名青年中医药人员,其中1名以上必须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并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师承人员的所在单位(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结合中医跟师带徒特点,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争取到2015年,全县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五)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县中医医院要有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七、支持和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扶持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把好源头质量关。落实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相关扶持政策,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推进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继续做好我县茯苓、杜仲等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

  (二)培育中药品牌。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

  (三)规范和完善中药市场管理,保障疗效和安全。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符合《福建省炮制规范》等为准入要素,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我县中医药文化积淀,收集整理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画、讲座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县中医医院以生态“百草园”作为全县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的教育基地,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建立“百草园”,促进中医药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

  (二)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县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应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县中医医院以建名中医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建中医馆,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县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九、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将中医药列入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如期抓好目标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由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商、经济发展、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事业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在制定有关人才与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于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要制定鼓励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经贸、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中药生产发展规划,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文化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

  (二)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到2015年,县财政对中医药事业费的投入要保持占全县卫生事业费的10%以上。2011年起,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由县财政对县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给予逐年追加。各级财政应保证上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对坚持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0年以上的,给予表彰。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定点机构。要将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将符合条件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以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等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畴。逐步降低中医药服务起付线、进一步提高县中医医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比县级综合性医院提高5-10个百分点,引导参合城乡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制定应用中医药治疗慢性病等优势病种的鼓励政策。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

  (四)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县中医医院建制剂室,鼓励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使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设有中医药管理股室,配备中医专兼职管理干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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