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尤民〔2024〕 55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3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4〕83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民政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2〕27号)精神,12月23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6.4%制定,从每人每月748元提高到770元,结合我县实际,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A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含)元以下及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金额为770元/月·人;
B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200(含)元及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金额为616元/月·人;
C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312.5(含)元的,补助金额为442元/月·人;
D档:家庭人均月收入312.5-412(含)元的,补助金额为327元/月·人;
E档:家庭人均月收入412-770元的,补助金额为226元/月·人。
列入低保的二女结扎户、独女户在原有补助水平基础上按照10元/月·人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原有救助供养待遇高于新标准的,暂时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民政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三)确保资金到位。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测算 基数 |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
城乡低保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 |
分散供养 |
机构集中供养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
770 |
1660 |
1001 |
166 |
1001 |
415 |
1001 |
664 |
1703 |
291 |
1703 |
727 |
1703 |
1162 |
|
1167 |
1416 |
1665 |
1994 |
2430 |
2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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