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尤民〔2024〕 55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3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尤民〔2024〕 55号
来源:尤溪县民政局 时间:2024-12-23 16:56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4〕83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民政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2〕27号)精神,12月23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6.4%制定,从每人每月748元提高到770元,结合我县实际,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A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含)元以下及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金额为770元/月·人;

  B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200(含)元及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金额为616元/月·人;

  C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312.5(含)元的,补助金额为442元/月·人;

  D档:家庭人均月收入312.5-412(含)元的,补助金额为327元/月·人;

  E档:家庭人均月收入412-770元的,补助金额为226元/月·人。

  列入低保的二女结扎户、独女户在原有补助水平基础上按照10元/月·人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原有救助供养待遇高于新标准的,暂时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民政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三)确保资金到位。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测算  基数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分散供养

机构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770

1660

1001

166

1001

415

1001

664

1703

291

1703

727

1703

1162

   

1167

1416

1665

1994

2430

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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