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 尤民〔2022〕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31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民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3月25日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制定,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748元,结合我县实际,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A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含)元以下及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标准为748元/月·人;
B档:家庭人均月收入77-200(含)元及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补助标准为599元/月·人;
C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312.5(含)元的,补助标准为429元/月·人;
D档:家庭人均月收入312.5-412(含)元的,补助标准为317元/月·人;
E档:家庭人均月收入412-748元的,补助标准为219元/月·人。
列入低保的二女结扎户、独女户在原有补助水平基础上按照10元/月·人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对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标准的1.75倍,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民政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三)确保资金到位。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尤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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