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912-1065-2016-00613
  • 备注/文号: 尤西城政综〔2O16〕94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西城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2
尤溪县西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尤西城政综〔2O16〕94号
时间:2016-08-16 09:41

尤溪县西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我镇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重新调查、核实、确定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将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尤政办〔20168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西城镇人民政府

2016812

201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

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保〔201355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民保〔2015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民保〔201665号)、《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15117号)、《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1615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尤政办〔20159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我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重新调查、核实、确定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保〔2013551号)规定的城乡居民都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重点对象是: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因缺劳动力、病、残等原因致贫的特困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5424元,即人均月收入45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2650元,即人均月收入220.83元。

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88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96元。城乡低保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列入低保的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在原有补助水平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二、申请审批程序

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工作制度(即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乡镇审核结果公示、民政局审批结果公示),打造“阳光”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目标。

(一)居民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理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除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提出申请外,严禁“保人不保户”、“拆户入保”等不规范做法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各乡镇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居)委会报送的低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驻村(居)干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并根据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救助对象,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审核,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保〔2013551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尤溪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尤政办〔201478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对象授权的情况下,会同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是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

三是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根据《尤溪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票决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尤民〔2013115号)文件精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低保申请对象需获得参会评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决通过,方可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四是集中开展公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五是扎实开展审核工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政审批

县民政局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在审批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两个环节:

  一是抽查复核。县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二是审批公示。县民政局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入户抽查情况及时办结审批。经批准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三、动态管理时间步骤

(一)88815为材料准备、召开培训会、宣传发动阶段。

(二)816111为乡镇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个人申请、调查摸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及乡镇审核。个人申请这项工作必须在91日前完成,并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录入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需人工核对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待核对报告出来后及时做好民主评议、公示和审核工作,111日前完成公示及审核等工作。

(三)1121220为县民政局审批、公示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县民政局成立城乡低保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乡镇抓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目标。

(二)各乡镇要把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和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最主要工作来抓,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下派驻村工作组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救助对象申请受理、表格填写、材料收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定一名政治敏感性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专门负责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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