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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11101-1065-2016-00238 | 文号 | 尤政办〔2016〕45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04-22 | |||||||||
标题 |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01-1065-2016-00238 | ||
文号 | 尤政办〔2016〕45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6-04-22 | ||
标题 |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明政办〔2016〕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
(明政办〔2016〕25号)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意见如下:
一、统一设置缴费档次标准。
二、完善缴费激励与约束机制。
城乡居民不参保,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未参保缴费居民,允许按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代缴费和提高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从居民个人缴费扣款到账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鼓励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四、资金列支渠道。
本补充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6年4月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明政办〔2016〕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
(明政办〔2016〕25号)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意见如下:
一、统一设置缴费档次标准。
二、完善缴费激励与约束机制。
城乡居民不参保,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未参保缴费居民,允许按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代缴费和提高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从居民个人缴费扣款到账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鼓励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四、资金列支渠道。
本补充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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