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00-1000-2011-00612 文号尤政文〔2011〕201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1-08-08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1100-1000-2011-00612
文号 尤政文〔2011〕201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1-08-08
标题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8 07:57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妥善解决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补缴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我县城镇户籍,201012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与我县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受工龄长短的限制,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受工龄长短的限制,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201012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4、未以招工、就业等形式从农村回城的原上山下乡知青年,城镇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2010123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20111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缴费至满15年后,从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办法按《社会保险法》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三)201111日至20116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的补缴问题。由于(闽人社文〔2011211号)文件出台与实施存在一段滞后时间,导致201111日至20116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部分人员,因不知晓(闽人社文〔2011211号)的规定而未及时参保。如这类人员有参保要求,可以办理参保(补缴20111月至参保时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2011630日前参保人员,继续后延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仍不足15年的,届时一次性补足15年。

(四)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县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补缴基数和养老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继续缴费期间,只涉及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算,不涉及劳动关系问题。

(三)符合实施补缴范围的对象按规定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办法按省政府闽政〔200624号文规定执行。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四)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范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

三、参保人员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审批的招工、招干登记表或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等原始档案材料到县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四、补缴申请办理受理单位和程序

(一)补缴申请办理受理单位。

1、符合实施补缴范围,原中央属、省属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和待遇计发手续。

2、符合实施补缴范围,现属(包括原属)城镇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到县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和待遇计发手续。

(二)补缴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实施补缴范围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1、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2、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确认;3、符合补缴条件的,到县地方税务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并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补足部分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广泛进行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以上通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