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8-01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 尤农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尤溪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尤溪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确保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时发放到位,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耕地、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帐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6.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耕地补贴原则上直接拨付到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对公账户,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暂未确权到户的由各乡镇组织相关村据实核减,确定形成登记花名册,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再生稻催芽肥和30亩以上(含)规模种粮主体进行叠加补贴,叠加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
1.30亩以上(含)规模种粮主体补贴标准:对种粮30亩以上(含)的规模种粮主体,补贴100元/亩,其中种植再生稻按再生季面积叠加补贴200元/亩。对撂荒复耕种粮面积达30亩以上(含)的规模种粮主体,复垦后种植水稻(含制种)的每亩一次性补贴600元;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其他粮食作物的每亩一次性补贴400元。
2.再生稻催芽肥补贴标准:20元/亩,其中对种植再生稻30亩以上(含)规模主体叠加补贴30元/亩。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和基层小微权力群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和经办人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
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和30亩以上(含)规模种粮主体补贴,按下列程序和标准执行:
1.所在村委会核实后上报乡镇政府。
2.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核汇总,经乡镇长审批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附土地流转合同汇总清单。
3.申请补贴的用种量要求:手插秧每亩用种量杂交种子0.75公斤,机插秧每亩用种量杂交种子1.5公斤,常规稻每亩用种量2.5公斤,玉米每亩用种量1.5公斤,并提供购种税务发票;甘薯、马铃薯无需提供购种发票,手持测亩仪或无人机测量的面积作为面积确认依据。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审核通过后,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乡镇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县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通过农业农村局以“一卡通”方式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
(五)系统录入。县农业农村局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牵头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三、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县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二)健全档案管理。村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留档。乡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三)强化政策宣传。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五)严肃财经纪律。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县设立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咨询与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6327077,县财政局:6323928);各乡镇也应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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