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20-01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 尤林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加强我县野生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采集、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对提供有效线索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凡发现并举报下列非法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行为决定立案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一)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汽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无人机抛投物狩猎、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2、非法交易、运输、加工野生动物行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寄递、加工野生保护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如标本、羽毛、骨骼、肉制品等)。
3、非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候鸟迁徙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非法破坏、侵占鸟类等野生保护动物栖息地、繁殖地,以及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其他行为。
4、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在农(集)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馆饭店、酒楼、农家乐等经营性场所,非法收购、出售、加工、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二)野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6、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起奖励人民币300元。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相关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刑事立案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3、对同一案件或同一线索的举报,不重复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自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给联名举报人。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598-6323201。
2、邮箱举报:LSYX310@163.com。
3、来访举报:可前往尤溪县林业局及各乡镇林业站现场举报。
四、其他事项
1、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准确地点、涉案人员、运输工具等,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举报人在举报时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或者举报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通知奖励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2、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
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发放奖金的,予以追缴。
3、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实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4、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通告由尤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尤溪县林业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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