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9-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 尤民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24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现将《尤溪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
尤溪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要。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摸底、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救助审核审批,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指的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第六条 救助对象范围应根据相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每名符合条件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第八条 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要向县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救助对象享受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花钱待遇,医疗临时救助待遇按现行医保政策执行,医保基金统筹结算外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承担。
第三章 老年人能力评估
第十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异议处理、评估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可采用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应签署《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未从事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第十五条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当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县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应在接到评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与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确认采用入户评估或者定点评估的评估方式,并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机构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做好评估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进行视频录像,评估资料(含录像)由承接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妥善保管,以备后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于评估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具有评估人员签字、机构盖章的正式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原则上每12个月至少评估一次,如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评估。
第十九条 老年人能力单次评估费用由县民政局和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由被评估老年人承担。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条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县民政局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等无变化的,每满12个月救助对象或代理人需向县民政局重新提供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一份。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对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应当依法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涉嫌犯罪被羁押人员、刑罚未执行完毕人员的;
(三)不再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不是完全失能等级的;
(五)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救助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救助对象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收住的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发现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救助金额已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第五章 机构管理和老人入住
第二十八条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主动公开本县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鼓励救助对象就近入住养老机构。
第三十条 县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第三十一条 入住养老机构时,应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包括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场所,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所需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举报要认真进行核查,如果是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涉嫌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但隐瞒不报),骗取救助资金的,县民政局对相关当事人骗取的救助金要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依托全国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和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民政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5日。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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