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1103-01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 尤工信综〔2023〕35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工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21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尤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尤溪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尤工信综〔2023〕35号
来源:尤溪县工信局 时间:2023-09-21 08: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尤溪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尤溪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尤溪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8〕23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教〔2022〕38号)《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尤委办〔201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尤溪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尤溪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筹集设立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县级引导、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安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自我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省、市、县科技特派员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后补助经费; 

  (二)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经费; 

  (四)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经费; 

  (五)科技特派员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更新及维护经费。 

  对省、市、县科技特派员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3-5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对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围绕当地某一产业链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提高单个项目奖励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获省级、市级补助的项目,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对经认定的尤溪县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其中,被列入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工作经费。 

  对经认定的尤溪县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每队人数限3-5人,一次性给予每个成员每年3千元的包干工作经费补助,包干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其中,被列入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补助经费。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团队服务的成员只予发放一次工作经费补助。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市级建设经费补助,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对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且运营单位为尤溪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省级创新平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科技部备案的创新平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创新平台只奖励一次,已获省、市级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县工信局(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需填写申报表,用于第六条的(一)(二)(四)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审核签章,报送县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即县工信局(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实施单位。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预拨付给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尤溪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补助、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出版/知识产权事务支出等,相关报销凭证需经科技特派员签字。派出单位据实支付,县工信局(科技局)与派出单位做好年终核销工作。 

  1.工作补助:每人每年5000元(含县内交通费、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一次性发给科技特派员,于认定后一个月内下达到派出单位。 

  2.设备费:指在服务过程中所购买的仪器、设备、样机,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服务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服务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差旅费:指科技特派员赴县外开展科技服务、科学实验(试验)及参加科技部门组织召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会议培训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6.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为科技特派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支出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7.培训费:指为服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活动时支付的专家讲课费、资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8.出版∕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需要支付的出版、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及运行费用、星创天地奖励及星创天地建设后补助项目等经费,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运行和建设。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 本轮专项资金结余收回,用于下一轮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尤溪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尤财企〔2020〕6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尤溪县工信局(科技局)会同尤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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