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2-00060
- 备注/文号: 尤政规〔2022〕5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为促进尤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三明市《关于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实施方案》(明委办发〔2021〕4号)、《三明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八条措施》文件精神,加大对“433”产业体系中建筑业扶持力度,增创建筑业发展新优势,推进大中型建筑业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中小型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1.对县外新引进的或本地新晋升为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的特级(综合甲级)和一级(甲级)企业,含房建、市政、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等,按企业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综合甲级)企业奖励500万元,一级(甲级)企业奖励300万元。
2.经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认定,在尤溪工商注册满一年且正常开展业务的企业,方予以兑现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取得以上二项或二项以上资质的只享受一项奖励。自引进或晋级之日起5年内迁离尤溪的,须退还按本规定所享受的全部奖励,并赔偿按领取奖励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3.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县内一级企业作为省、市级龙头企业培育,制定“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具体政策由县住建局牵头协商建筑企业另行制定。
二、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提升核心竞争力
4.给予优质奖励。对企业总承包的县内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优化项目招投标方式,支持企业落地生根
5.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的、单项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在尤注册登记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的、无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方式,由在尤注册登记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
6.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参与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选择县内龙头企业。
7.积极推广“评定分离”招投标模式,对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应择优选择产值、税收贡献较大的县内龙头企业为中标人。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升经济总量
8.凡是企业依法经营对尤溪经济做出贡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8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600万元(含)到800万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400万元(含)到600万元(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200万元(含)到4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外来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并在本县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不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对比,按差额部分的70%予以奖励。
10.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向县外拓展业务(含本县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凡县内企业到县外承揽业务,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县外部分),采取超额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300万元(含)以下的按30%予以奖励,3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的超额部分按50%予以奖励;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超额部分按70%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80%予以奖励。企业半年内地方经济贡献达300万以上,可按相应档次半年兑现一次,最终按全年地方贡献补齐奖励。
五、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做大总部经济
11.支持企业在尤溪注册,总部设在尤溪。对龙头企业,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总部办公用地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发挥总部经济效益。总部建设用地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12.支持企业改善办公条件。凡在县内注册的企业,按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下列数额之一,均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费用补助。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每亿元年产值补助1万元场地租赁费用;年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每亿元年产值补助0.8万元场地租赁费用;年产值在0.5亿元-1亿元,统一补助0.6万元场地租赁费用。
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市场能力
13.紧盯适应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凡属总承包资质一级(甲级)以上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取得本省高级技术职称且获得国家一级注册资格证书人员),且提供一年以上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在县内企业任职的,可参照《尤溪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尤政文〔2018〕119号)享受相关政策。
14.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培养或引进前三年均不在本县企业注册且现已与企业签约5年以上经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贴。
七、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5.房地产、工业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施工单位,业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工业项目按项目施工产值的2.5‰给予建设单位奖励;房地产项目按项目施工产值的2‰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16.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方式提供。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予存储工资保证金。
17.部门协税护税,优化纳税服务,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外企业负责施工,建设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在尤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款,督促施工企业依法纳税;将完税及时性与工程款支付挂钩,对缴纳占比高,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工程预付款提高至20%,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5%,竣工决算后扣除保修金外,及时拨付剩余工程款。
八、其他相关规定
18.上列有关奖励或补助金应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税部门进行会商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兑现。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9.凡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买标、串标、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概算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直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退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实施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由县住建、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所涉及条款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调整。同时,原《尤溪县促进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尤政文〔2020〕160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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