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0-0100-2022-00045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22〕94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补齐我县现代服务业短板,促进我县经济提质增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奖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对当年度工商注册且当年内完成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新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2.对当年度之前工商注册且当年度完成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老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若市级以上奖励高于县级奖励的,县级不再重复奖励;若市级以上奖励低于县级奖励的,县财政给予补足。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对当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法人单位(新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2.对当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非营利性服务业法人单位(新企业)、规下转规上的规模服务业法人单位(老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建立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1.对列入统计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重点指导。对认真配合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填报统计资料的企业统计信息员每月补助100元。
2.对列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样本单位,每季度每家给予补助100元。
三、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
1.奖励审核认定由县商务局、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据实核拨。
2.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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